四、运用优先受偿权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识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性,打消合同没有约定的顾虑 。 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由《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在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承包工程款,又经合法催告,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时,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在拖欠承包工程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糖尿病的中医食疗。 《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在《合同法》这一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实体法当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由于该项权利的设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属于无须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该权利的成立无须公示,即无须登记,也无须以占有该工程作为要件,是当然的成立。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否,都不影响承包人在条件具备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种因合同中没有约定,而认为无法获得优先受偿的顾虑是多余的。 2、承包人在起诉时和申请执行时均可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 实践中,有人误认为承包人的优先权是法院在执行中掌握的问题,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糖尿病如何食疗。有时会使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利无法保护。对比一下 债权。 《批复》第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条解释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时均应适用合同法286条。这就是当事人不仅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保护其优先受偿权,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同时,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优先权的提出期限,如果不及时提出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等于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可能丧失。 3、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合理有效的催告。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为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限定了一定的期间。 该期间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学会 债权。承包人拖欠承包工程款的受偿权即成为一般债权,承包人的优先权便不复存在。 另外 ,行使优先权还要求有一个合理的催告期,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才有权请求优先权。法律对催告发包人的“合理期限”未作规定,但通常的理解为二个月左右。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为避免发包人不予认可而带来的麻烦和纠纷,建议承包人采用公证送达内容的方式进行催告。 4、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 《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提出了承包人保护优先权的申请期限的问题,应当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 不仅如此,上述规定也提醒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G剚迨飐 挡栐帝劀 ?l?乩M滁.鯱/h60篼3uKv9薆<燞|w饣r诮9>芰55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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