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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时间:2012-02-11 03:29来源:军人 作者:米杨blog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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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市场上摆的小摊,但具体情况我还需要回去核实。"田景辉代理人回答道。

法官认为,认定田景辉与魏君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可撤销的情形,需要判断该交易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情形,因而,双方应当围绕此焦点举证、质证。

关键证据需补充提交

第三人魏君在举证阶段向法庭提交了其向田景辉支付100万元购房款的银行交易凭证、田景辉所写收条、二手房交易发票及契税凭证的复印件,但因未提供原件,所以原告对该些证据不予质证。

虽然魏君述称其与田景辉交易的房屋价格已经房产中心进行了评估,但其未向法庭出具房产评估报告,且未能出示关于借款100万的来源的相关证据。

法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魏君尚未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及100万元借款的证据与认定本案事实具有重要关联,故法官要求魏君向法院补充提供上述证据。

同时,鉴于被告田景辉代理人称田景辉将100万元用于炒股票和办公用品生意,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官亦要求田景辉向法院提供100万元购房款花费去向的相关证据。

最后,经合议庭评议,法官宣布,因被告及第三人均需补充提交证据,故给予7日的举证期限,随即宣布休庭。

建议:为此笔者走访了原告,据了解:原告曾经在2007年第一次起诉时,因承办法官说没有时间到派出所调查家庭暴力的证据,导致原告因举证不足而回了请求,但撑握家庭全部财产的被告借此机会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消失。最后好在原告找到相关部门,将被告转移房屋的行为制止了。半年后,原告诉因见被告仍无好转只好再次起诉,通过调解后达成协议,全部财产归被告,由被告给付原告40万元,且在未给付欠款之前被告不得处分房屋。后被告反悔带着哥哥、母亲在法院无理大闹一场后,法院就把这句"在未给付欠款之前被告不得处分房屋"给删除了,原告诉当时不知道这是个陷井,只听法官说只有等被告卖了房才有钱给原告,如果不给钱法院能强执执行被告,于是,原告便在调解法官的开导下同意删除了这句话,看来原告在当时完全是没有意识到里面的问题所在。但笔者认为,原告因至今拿不到钱,误了最佳治病时期,给她的工作、生活造成的伤害,乃至现在陷入和生活困境。承办法官就没有一点责任吗?正因为原告的不懂、善良、听法官的话才造成这样的后果。如果说是原告在说谎,那上面的答辩就能证实原告是不是在谎?如果说这次原告撤消权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许能拿回原告的应得的钱款。如果这次法院再因为什么原因不支持?那原告的生活如何保障?婚姻主权哪去了?兄妹俩的买卖交易明显的为逃避债务做准备,证据对他们这种特殊关系的人就是庭下再回去制造也不是不可能性的。笔者一直想了解被告的心态,遗憾的是一直联系不上,也许真的是觉得自己做愧心事太多,无脸露面。

据笔者了解,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建设在正义、慷慨、和善、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基础之上的。既然明知道这样的交易是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何还要以传统的要件来评判这样的案件?既然是为使清偿债务的财产消失而定立的合同,笔者认为,无论什么原因,法律首先都应该先保护债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家庭和蔼的发展,不应该给那些有不正想法的人一点机会,更何况这是一起在没有完成婚姻家庭财产主权的情况下就转移了的财产。只有当被告完成清偿主权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自由处理房屋,第三人不承认其兄妹关系主关原因是想帮助哥哥隐蔽财产、逃避债务,她应该对她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否则,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

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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