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否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全到期?
甄增水讲的是必须到期,而三大本的是因为是为了保全债权,所以不需要到期。
请问以哪个为准啊? 汗啊,才考完没几个月,居然都忘了.. 自己查了查: 因为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有这么一个效力:“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所以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债权。不影响代位权的存在,只不过是次债务人的一个抗辩理由。也就是说,该债权未到期时,代位权已经存在,但事实上次债务人可以未届期为抗辩理由加以对抗。 各个教材上给出的代位权的条件也没有此债务到期这一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09年也听过甄增水的课,还在个人博客上骂了好一阵子,论坛上对他的不满也不在少数,个人认为,水老师的课件做的很不错,详细的很,也很调理。但他的课讲的本人不敢恭维,觉得他课堂上思维不够... 这么早就准备,祝你好运啊 个人觉得,参加司考还是以三大本为准。 理论上来讲是2个债权都要到期的。 《合同法》art.7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但是,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债的保全。因此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事实上票据债务人。就是当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时,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不过“但是”这点一般可以忽略,通常情况下是如果不到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2个到期的债权也是代位权成立的要件之一。做题的时候也都是这样做的。。。 个人觉得,三大本的说法必须在学术上准确。。。老师讲的是在考试上准确。。。= =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