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细致的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被告陈某全家迁移到敖汉旗古鲁板蒿乡白家店村落户。2001年3月,被告陈某将坐落在古鲁板蒿乡山咀村第六村民组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2003年9月,古鲁板蒿乡山咀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将被告陈某的宅基地收回,并向敖汉旗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被告陈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6月23日,敖汉旗国土资源局请示敖汉旗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陈某在山咀村第六村民组面积为1075.5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陈某证号为0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7月17日,敖汉旗人民政府下达批复:同意收回陈某在山咀村第六村民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议做好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工作。2006年4月,被告陈某在其原来的宅基地范围内栽种杨树100余棵。2006年10月,原告孙某申请在陈某原来的宅基地内建房,2007年3月29日,敖汉旗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孙某在原来陈某宅基地范围内使用467.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原告取得准建证后,因被告在原来的宅基地内有成材杨树2棵、土井1眼、果树一棵、幼树100余棵等附着物对原告建房有妨碍,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除附着物,并排除妨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