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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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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论,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

时间:2012-02-12 04:37来源:枫桦之梦 作者:成平 中国法律网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从这样的形式论出发,则应以反对解释为原则。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立法者并非万能,同常人一样,其仅具有有限理性。

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上),第十五章:合同法分论,3分; 第十六章:人身权,2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5分; 第十八章:继承,7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3分。学习 债权。 债权法:30分; 人身权法:2分; 知识产权法:5分; 继承法:7分。 4.各章在各题型中所占分值 (1)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导论,1分;

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法律适用,而债权人作为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一般都不能就债务的分担作出意思表示,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受有关债权法的调整。《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

物权行为理论本土化可行性研究,就有形财产的交易而言,债权法( 合同法)用以解决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保障以及交易失败的法律救济,而财产权利(物权)的变动,则必须遵循物权法的准则。由于一切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均具有观念性、抽象性特点,此种特点不因权利的标的不同而有所影响,故一切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必要性与局限性,在民商法制度上的表现,就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权法日益发达;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完美性以及市场信用的普及,导致市场充满风险,不及时清偿债务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现象。因此只要否定担保的独立性而承认其从属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从而为无效独立担保向有效从属性担保的转换奠定立法论上的基础。债权债务案例

论老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柳经纬主编:《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柳经纬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综合知识(20%):限所报考专业知识 口试 外语(10%):听、说能力

浅议物权行为,因为动态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直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的约束。 显然从方法论上批评物权行为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再者,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是不周延的。

刍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乃将原规定于"债法"第219条加上民总原第148条并合而成,其立法形成,可谓一方面受到社会情事变迁而权利社会化之影响,另方面受他立法例扩张诚信法理适用(主要系参考瑞士民法第2条及日本民法第 1条)之结果,立法论下所得产品。 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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