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西班牙华侨潘建光、郑昌仁2005年在湖南省洞口县投资4000万元,办起了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洞口县县委一领导与合伙人周钢官商勾结,合谋侵吞了荣昌公司财产,4000万元投资打了水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了他们上海和温州的6000万元房产。 "记得当时招商时,县政府就提出'招一商,亲一亲;爱一商,富一商'的口号,但现在我们的投资成了唐僧肉,难道政府招商引资就是'关门打狗'啊?!"悲愤而又无奈的潘建光质问。 潘建光由此感叹,在洞口县投资实在太可怕了。 《新湘报》特约记者阳小青发自湖南洞口 今年湖南省"两会"召开前夕,潘建光放下手头的生意,专门从西班牙马德里飞回湖南。 "我希望能在'两会'期间向代表们反映我在洞口县投资4000万元被县委领导与合伙人周钢官商勾结,吞得血本无归的问题,期望能得到重视和解决。"潘建光说。 "'两会'召开时,我向各方提交的申诉材料上百份,可至今仍石沉大海毫无音讯。"2010年10月8日,潘建光在长沙街头提着一袋厚厚的有关上访材料,神情沮丧,很是无助。 疲惫--这是旅居西班牙马德里的华侨、民营企业老板潘建光的第一感觉,尽管那时的他正在埋头整理着厚厚的有关上访材料,不时认真地在上面勾画着。 潘建光,浙江温州瑞安市人,现旅居西班牙马德里。与他聊得越多,了解得越深,就越发能感受到"疲惫"二字已经深深地刻在他的身上心上。 投资4000万元办厂,一年后被骗得血本无归,还惹上官司。投资上海和温州的房产遭查封,无论是谁,只要与潘建光有过相似经历的人都会身心俱疲。 投资4000万元建厂 曾经的潘建光是个乐观、积极向上的人。1985年,20岁的他就在浙江温州开办公司,做起了国外贸易。 那时的潘建光志得意满,他努力培育并享受着自己的劳动成果,但一切都因为他的一次投资而改变。 位于湘西边陲的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潘建光的命运在2005年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拐点。 2005年初,潘建光在一次洞口县政府在浙江温州的招商引资会上,深深地被那些优惠政策打动。潘建光邀上郑昌仁、朱忠云一同来到洞口县投资办厂。 潘建光说,当地政府看到我们带着钱来找项目,非常支持。2005年5月,县政府要我们以收购邵阳市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徐明权、柯碎杏全部股份的形式,入驻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2006年2月16日,将股东改为朱忠云、潘建光、郑昌仁。朱忠云担任董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在洞口专门从事竹木、胶合板加工销售。 2005年10月10日,荣昌公司获得洞口县工业新城区工业园内协议出让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2月7日荣昌公司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上述出让地由工业用地转为综合用地。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准予登记并颁发了洞国用[2005]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有了政府的支持,潘建光放心了,他和朱忠云、郑昌仁投资了4000万元购置设备,征用土地修建办公楼和厂房。 1497万元被迫转让工厂 合同签订后,潘建光满怀信心和希望,他说:"当时我非常看好洞口县的林木资源优势,打算投资上亿元来建这个竹木加工厂,我对自己在洞口的投资充满信心。" 然而,事与愿违,事情的进展并非他想像的那么顺利。 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成立后,很快开始运作,一切已在朝预期目标发展。潘建光、郑昌仁就把公司交给朱忠云去全权管理,潘建光返回了西班牙,郑昌仁也回了荷兰。 "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了解项目,可惜没有很仔细去了解朱忠云这个人。"潘建云为自己的失察懊悔不已。因为他们没有好好去了解朱忠云的后果就是把自己卷入一场长达二年的纠纷中。 潘建光、郑昌仁离开洞口后,朱忠云经洞口县委领导的介绍认识了周刚。 周刚,邵阳市双清区人,曾因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在县委领导人的介绍下,来到洞口县开办了长城投资担保公司,任法人代表。 开办担保公司,需挂靠在金融单位,洞口县委领导亲自出面找县信用社主任周玉荣,要洞口县信用社同意周钢开办的长城投资担保公司的挂靠。县委领导何以如此看好周钢的担保公司?"周钢的担保公司,县委领导的老婆有50%的股份。"洞口盛传着这一说法,记者也无从考证。 但唯一可以证实的是,温州邵阳商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说,这位领导的小儿在长沙某校上学,一台车号为湘E09633的奥迪小车每周五下午都停在学校大门口接这位领导的小儿回邵阳。12年来,风雨无阻。记者调查证实,车号为湘E09633的奥迪小轿车的车主是周钢。 周钢有县委某领导的支持后,很快在洞口站稳脚跟。后来他看上了朱忠云、潘建光、郑仁昌的荣昌木业公司后,于是就把手伸向了荣昌木业。 2006年,周钢向朱忠云强行要求合股,遭到了朱忠云的拒绝。但洞口县委某领导亲自出马,多次做朱忠云的工作,要求他与周钢合股。 胳膊怎么扭得过大腿呢?朱忠云也只得无奈答应周钢合股的要求。2007年9月26日,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云与周钢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洞口荣昌木业财产总值1400万元转让给周钢,朱钢在未付洞口荣昌木业1400万元转让费时,周钢贷款须通知前股东受委托人林朝金、郑昌道、朱忠云。合同还约定,周钢在合同生效之日支付200万元定金,余款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付清,如周钢未能在约定期内付清,则视为根本违约,洞口荣昌木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周钢在未付清全部股份受让款以前公司股份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潘建光告诉新湘报记者,合同签订后,因为周钢没有按《股份转让合同》履行合约,他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还欠170万元未付。他就携带行政公章回了西班牙,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方便周钢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潘建光后又把公章交给他的外甥林朝金保管。 潘建光说,股份转让系朱忠云和周钢早设好的局,因为公司的这块地随着工业园路的修通升值很快,周钢于是和朱忠云恶意串通,以股份转让的名义把他和郑昌仁骗出洞口荣昌木业公司。可事实上,我们回国后,公司是周钢和朱忠云二人实际经营,给付给我们的股份转让款也是周钢和朱忠云伪造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公章,私自在洞口工商银行开立帐户,以公司厂房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1100万元,周钢实际上并没有出钱。 被公证了的《还款协议书》 合同签订后,周钢组织自己的亲戚朋友36人进入荣昌木业公司,控制了整个荣昌木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一年后,周钢见荣昌木业因为政府不给竹木指标,生产面临停厂时,便提出退股的要求并要求朱忠云与其签订了一张欠周钢1095万的还款协议书。 朱忠云认为周钢2007年入股时的股金只有600万元,实际还没付这么多。一年来的经营收入全部落入他的腰包,现在还要写这么一笔巨额的欠据于他,便死活不同意。 周钢见达不到目的,便要洞口县委某领导出面,这位领导在这晚连续四次给朱忠云打电话,并以朱诈骗洞口移动公司201万的事相威胁,如果朱忠云不同意写欠条,就派公安把朱抓起来。朱无奈之下,只得于2008年11月6日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称,朱忠云欠周钢款项人民币.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朱忠云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2008年11月6日,周钢来到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将这份《还款协议书》进行了公证。记者从(2008)邵罡证经字第1436号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看到有公证员彭秋桂的印章。 公证书称:兹证明周钢与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忠云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在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假公章签订的《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 2008年9月24日,朱忠云和周钢又签订了《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于2007年9月2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周钢支付给朱忠云的转让款9405万元,朱忠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周钢300万元,余款按月返还,2009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 在这份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上,记者看到只有朱忠云的签名和公司公章,而没有潘建光和郑昌仁的签名。 潘建光告诉新湘报记者,朱忠云与周钢签订的这份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他和郑昌仁根本就不知道。 协议书上盖的公章也是假的。因为2007年9月26日与周钢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后》,周钢未按合同完全支付1400万元转让款,潘建光就把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带回了西班牙,后来又把公章交给了他的外甥林朝金保管。 潘建光这一说法,记者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年4月7日以湖大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40号《关于送检的材料上加盖的"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否系同一印章加盖形成的鉴定》上得到了证实。这份鉴定报告作出了送检的《股份转让合同》上加盖的"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与《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上加盖的"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加盖形成的结论。 2010年4月1日上午八点四十分,林朝金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中心东路230号接受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劼、方顺坤询问时作证:周钢欠交潘建光、郑昌仁股份转让金170万元,按照潘和郑的指示,他携带公章离开湖南洞口。 朱忠云诈骗8000万元 朱忠云,浙江温州瑞安市人,2005年与潘建光、郑昌仁成立了荣昌木业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新湘报记者从2009年7月3日荣昌木业公司(朱忠云)债务问题工作组提供的一份《关于荣昌木业公司(朱忠云)债务问题的调查汇报》获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安排,2009年5月28日,由公安局、检察院抽派人员成立工作组,对洞口荣昌木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朱忠云的债务进一步核实。截止2009年6月30日,共调查与朱忠云有经济往来的债权人61起,涉及金额8085.0274万元,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银行贷款2308万元。朱忠云以生产经营急需周转资金炙由,用洞口鑫源超市(原供销大厦)房产权、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设备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380万元。其中工商银行110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1280万元。 二是涉嫌诈骗201.105万元。朱忠云用他人(谢松林)位于洞口县城桔城路原洞口供销大厦的土地使用权用权予以转让为幌子,骗取中国移动邵阳分公司预付款201.105万元。 三是个人借款5503.9224万元。朱忠云以生产经营急需周转资金炙由用洞口鑫源超市(原供销大厦)房产权或公司的股权做抵押担保高利息向个人借款及拖欠公司建设工程款共5503.9224万元。其中洞口籍人员37人1701.4224万元,浙江籍人员10人1614万元,其他非洞口籍人员11人2188.5万元。 诈骗案只能做民事纠纷处理 2005年到2008年,短短三年时间里,朱忠云将诈骗的8000万元巨款在澳门赌博挥霍一空后,潜逃到意大利。 朱忠云外逃后,受害人才知道自己已被朱忠云所骗,便共同向洞口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严惩朱忠云,追回自己的血汗钱。2009年4月24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6月22日下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但不知什么原因,洞口县委某一领导从中作梗,不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朱忠云诈骗案只能作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受害者都对县委、县政府这一做法产生了质疑。 新湘报记者从这份汇报材料中获知,由于朱忠云现已逃往境外,境外追逃手续十分繁琐,追逃至少需要100万以上的费用。根据目前情况,不宜由县委、县政府牵头组成专案组对朱忠云的生产经营当中的借贷债务进行清查和结论,即使作出结论也没有权威性,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反而会激发当事人将矛头指向县委、县政府,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朱忠云的债务进行审理判决。 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 2009年7月10日,洞口县人民政府下发红头文件注销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记者从这份洞政决[2009]2号文件中看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原颁发给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洞国用[2005]第号和洞国用[2005]第号国有地使用证予以注销。 原来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0日获得了洞口县工业新城区工业园内协议出让的二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出让土地供地合同书二份(合同书编号为GF-2000-)和洞口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二份。出让审批单出让面积分别为.5平方米和.4平方米。2005年12月7日,洞口县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将些二宗国有土使用权的批准资料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国有土使用权登记。当日,经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准予登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用证书号分别为洞国用[2005]第号和洞国用[2005]第号。土地权证书上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潘建光认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荣昌木业公司变更土地用途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并颁发了土地权证书,应视为主管部门对土地用途变更事项的认可。 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2009年3月3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向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通知称:贵公司与周钢先生于2008年11月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并经我处公证,2009年2月26日,周钢先生到我处反映,贵公司至2009提2月26日未付应付利息。对此是否有异议,请于七日内回函我处,如无回复,视为无异议。 2009年3月7日,周钢向邵阳市罡大公证处请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 2009年3月9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向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核实函,要求三个工作日内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不复视为无异议。 在这份核实函上,欧阳秋爱签收,并加盖了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 2009年3月13日,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公证员呙红磊签发(2009)邵罡证内字第0236《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称,债权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人民币12.213.600.00元。 潘建光告诉新湘报记者,朱忠云在与周钢签订《还款协议》后,就逃离出境到意大利。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后,要求鉴定《核实函》上的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印文是否与《还款协议书》上的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印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10年3月19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黄娟娟、赵幼鸣作出了湘鉴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核实函》上的印章与《还款协议书》上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无疑,《核实函》上欧阳秋爱签收加盖的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又是一枚假章。 2010年1月27日,潘建光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供给邵阳市罡大公证处,要求依法撤销(2008)邵罡证经字第1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09)邵罡证内字第0236号《执行证书》,遭到了罡大公证处的拒绝。 记者来到邵阳市罡大公证处,想采访公证员彭秋桂和呙红磊。在公证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他俩,被告知在外地出差。记者拨打工作人员告知的二人的手机号码,彭秋桂还未等记者说明来意,便以其在外地没有时间为由匆匆挂断电话,再次拨打时,手机却关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应当进行核实。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公证机关应该审查周钢提供的材料,特别是在潘建光向公证处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书后,邵阳市罡大公证处还做出维持决定,拒不撤销错误的公证书是违法的,所公证的内容应宣布无效。 中院拍卖工厂查封了6000万元房产 2009年5月,周钢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邵罡证内字第0236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为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2009年7月1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邵中执他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朱忠云、潘建光、郑昌仁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忠云、潘建光、郑昌仁应在注册资金不实1888.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周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朱忠云、潘建光、郑昌仁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钢连带清偿债务1090.5万元及其利息。 2009年11月4日,潘建光、郑昌仁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错误,申请裁定不予执行。 2010年4月1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邵中执他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潘建光、郑昌仁对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得作出的(2008)邵罡证经字第1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09)邵罡证内字第0236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的申请。同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邵中执他字第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潘建光、郑昌仁提出的异议。 2009年11月12日,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发布两份拍卖公告。2009年11月7日上午9时38分在公司拍卖大厅,对位于洞口县工业园区两宗土地使用权(面积约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木材加工设备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一批整体转让,公开拍卖。2009年11月27日上午9时38分在公司拍卖大厅对位于洞口县城桔路原供销大厦部分房地产(原产权人洞口荣昌木业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维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约1254.9平方米公开拍卖。 2009年11月7日,28号竞买人以人民币1450万元竞得洞口县工业园区两宗土地使用权;2009年11月27日,26号竞买人宋联明以人民币万元竞得供销大厦部分房地产。 潘建光告诉新湘报记者,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荣昌木业公司价值4000多万元土地、房产、设备、材料等,没有通知荣昌木业公司,将土地低价转给了周钢,周钢马上转手给了洞口佳和公司,周钢一转手就赚了300万元。荣昌公司财产拍卖款3380万元,至今不知道拍卖款究竟落入了谁的腰包。 潘建光还告诉新湘报,他在2009年12月1日才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但荣昌公司的资产却早已被法院拍卖了。 2010年5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潘建光、郑昌仁位于上海和温州的价值6000万元的房产。 潘建光、郑昌仁得知房产被查封,聘请律师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邵阳中院受理后,并没有立即审查,而是要求律师与周钢协调,通过调解结案。 律师告诉记者,承办此案的法官对他说,朱忠云在邵阳市负债近亿元,如果和周钢和解,其他案件债务中院可以不管。 "在浙江海宁皮草城一宾馆,一位自称邵阳中院副院长的女法官约见潘建光、郑昌仁的代理律师,在对律师做笔录后,还特地提示律师寻求与周钢协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劼告诉记者。 漫漫维权路 为了讨回公道,潘建光走上了维权申诉路,他去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访。 潘建光的遭遇引全国人大、省人大和省高院、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侨办的关注。2009年12月22日,湖南省人大信访办批示邵阳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2010年1月11日,湖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务联络处也给邵阳市外侨办去函,要求关注此案进程,提供必要的协助,维护华侨的正当、合法权益。 潘建光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0年9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湘高法执复字第23号下发执行裁定书,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执他字第13-1号执行裁定,邵阳市罡大公证处作出的(2008)邵罡证经字第14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不予执行。2010年9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湘高法执复字第24号下发执行裁定书,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执他字第8号、13-2号执行裁定。2010年12月2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邵中执他字第20-9号下发执行裁定书,解除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以(2009)邵中执他字第20-5号执行裁定对郑昌仁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888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普号,建筑面积为57.14平方米)的查封。2010年12月2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邵中执他字第20-10号下发执行裁定书,解除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以(2009)邵中执他字第20-6号执行裁定对潘建光所有的位于浙江温州市大南路鸿锳大夏103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为167.99平方米)的查封。 "朱忠云用假公章私自和周钢签订《终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是朱忠云、郑昌仁、潘建光三个人经研究同意转让的行为,而终止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是朱忠云个人行为,郑昌仁、潘建光根本不知情。"采访中,湖南省人大内司委一干部对记者说。 省高院一位法官告诉新湘报记者,朱忠云涉嫌诈骗,受害人报案,县公局已经立案并下发刑事拘留证,县委县政府不能干预司法,将诈骗犯罪案作民事纠纷处理。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你们的良心那里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