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日照市莒县法院弘扬罪恶扼杀真理支持畜牲的请求还是人民法院吗(1/398) 对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一案的陈述强烈请求媒体关注 此案发回重审后莒县法院竟然又维持了原判真是无法无天 1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不成立。我与转让人张全军的石材荒料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张全军付了我5万元定金。合同中表述为预付款后即音信不见了。和他的履行期为六个月。我在六个月内为张全军备足了石料。找不到张全军履行合同,我多次找中间人翟玉运催办。翟玉运说张全军在北京的合同没拦下来。石料拉了没出销。我没办法只好将被好的石料压在料场。并到处打听怎么处理。其中有一次我们,《另两得和张全军订合同的人。》找到了翟玉运该案的代理人,郭星群咨询该怎么办郭星群对我们说,你们管他干什么,都过了履行期限了,他不来拉料,是他违约,你们拾着他的预付款就是了,张全军与我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不是一个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个无争议的债权,是个待定的债权,如过我违约,或者我们有返还协议。张全军就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别人,并可以寻求我赔偿其损失,原告为什么没有要求赔偿损失,是因为他明知张全军违约了,该债权未定。所以该债权转让不成立,原告请求应驳回。2张全军到庭做的调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全军是本案得厉害关系人,翟玉运败诉就是张全军败诉,张全军绝对不会陈述对翟玉运不利的案情,该案张全军完全可以自己到挺主张权利,因为他亲自主张对其不利,就选了个债权转让的方式。让中间人翟玉运出面主张权利。逃避其违约责任,3该案原告违约已非常明显,张全军与我订合同的同时与我村另外两家石材厂也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履行,难道都是我们违约了吗?。合同期满一年多了,原告找到我们适当退款。我们不同意。原告向莒县公安机报了案。称我们合同诈骗,莒县公安局一个姓申警官把我们传唤到寨里派出所询问了我们。并到我们的料场查看了我们备的料拍了照片。认为我们不构成诈骗,原告翟玉运在向公安局的陈述材料中亦称。《张全军在北京的工程为揽到,石料没处销》。这还不能证明是被告守信。原告违约吗?这样的债权转让成立吗,还有没有公平和正义。还有道德吗!,法律能支持这样的行为吗,人民群众有冤屈找谁说,法院支持这样的行为社会那不就乱套了吗,为事的有个标准得让人民群众信服在社会上站住脚得受到社会的认可4我反诉让原告赔偿十万元是根据我们的合同当中约定的提出的。合同约定违约方双倍赔偿对方损失张全军在订合同时付了我五万元《其实我只得了四万一千六百元另外八千一百四十元被翟玉运吃了回扣预付款张全军没有履行合同该五万元不但不能退还应赔偿我元这才叫双倍赔偿所以我反诉要求元我的损失不只元是几十万元我为了减少诉讼成本不请求评估损失了只根据张全军的预付款额实为定金我提出元其余损失放弃这也符合民法规定并不是没有证据5名为预付款实为顶金》,在签合同是张全军付款元。称预付款这是愚弄我不懂法,如果是预付款那我就给他预备款额得料就行了,后再付多少款,我就在给备多少料就行了,在合同中张全军就无权约束我不经其同意不得卖料与他人。从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足以说明张全军付得是定金,不是预付款,该五万元约定了我将荒料全部卖给张全军。不经张全军同意不得卖给他人,这难道还不是定金。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原告的请求是无理的、庭审中大量证据都证明了原告违约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不能只从字面上表述。要看合同的内容和作用。不是预付款假如是预付款。也不能想退就退。合同签订了。荒料我备了。原告为什么不要了。事隔两年了要求退款。什么理由。正当吗。合同签订即生效。在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履行期过后要求退款。有这样的道理吗。如果我买来的物品不想要了能退货吗?原告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话,社会上的交易秩序还怎么维持不说法律规定了就连个庄户理也说不过去。要求退款应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事情得有个是非曲直。法院应该支持正义。保护正当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才能有公信力。答辩人翟怀朋 电话邮箱jxshicai@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莒商初字第811号 原告(反诉被告):翟玉运,男,1972年3月12出生,汉族,日照运全石材有限公司经理,住莒县寨里河乡大翟家沟村,身份证号码 被告反诉原告翟怀朋住址年龄原告翟玉运与被告翟怀朋债权转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翟玉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翟怀朋极其委托代理人都参加了诉讼笨案审理终结原告翟玉云诉称。2006年326日张全军与翟怀朋签订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购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全军购买被告开采的蒙山花荒料每立方荒料7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必须将慌料送张全军指定的料场在寨里乡之内合同签定当日张全军付给被告元货款并约定此款用完后被告通知张全军继续给被告付款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即至2006年9月19日合同签订后张全军依约履行但被告没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合同期满被告也没有给张全军供货2008年7月9日张全军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被告将该合同债权转样给原告原告受让后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元但被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元2;诉讼费保全费及邮寄告承担被告翟怀朋辩称;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原告不具备本案当事人资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通知书不是张全军本人说写并且张全军在特快专递专递上的签字不是艺人的笔迹是打印的。张全军的指印也不完整是否张全军的也无法却印。请求张全军到庭进行指纹鉴定该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2我与张全军签订的合同是2006年3月23日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原告到2008年7月24日以说谓的债权转让向我主张早已过了期的合同约定权利合同转样应该在有效内转让。不是诉讼期内转让3我与张全军签订的合同是经原告介绍签订的。原告已从元中提取了8160元的好处费我实际只收取了元的预付款张全军与我签订合同后我按合同积极被了大量石料。张全军既没有派人指定料石也没告知把料运到何处大量的石料占用着我的场地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4原告为了得到此款不惜一切手段'签订合同当年冬天。原告冒名向莒县刑警对报案。称我们诈骗。莒县刑警队传讯了我们。把我们弄到了派出所进行了审问,我们于是陈述了情况刑警问我打算怎么办。我表示让张全军按合同约定,把给其准备的荒料拉走。我不追究违约了。刑警到我的料场拍了照。此后至今什么结果也没有给我。 被告翟怀朋反诉称;2006年3月23日张全军与我签订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后,张全军未指派人员确认荒料,也未告知我将荒料运往何处,荒料占用我场地,致使我无法将荒料运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该向另一方按照预付款数额双倍赔偿。反诉要求:1反诉被告赔偿损失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反被告承担。 原告翟玉运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一、反诉原告张全军未指派人员确认荒料与事实不符,反诉被告一提供证据证实确认荒料的事实,而且作为反诉原告也认可有关荒料上涂了漆进行确认,确认荒料的事实是存在的。二、反诉原告未指派人员拉运荒料也与事实是不符。反诉被告已提供证据证实张传军等人去拉荒料时反诉原告不让拉,而不是张传军等人不去。三、作为反诉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从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看,是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给另一方双倍赔偿,这双倍赔偿并不是指预付款的双倍赔偿,预付款和定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3日费县胡阳镇北尹村的张全军与被告翟怀朋签订的荒料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张全军购买被告翟怀朋的蒙山花荒料每立方荒料以700元价格收买被告必须将荒料送到张全军在寨里乡制定的料场,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被告5万元预付款,此款用完时乙方通知甲方继续给乙方付款,自通知之日起,甲方十日内不能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在供货期间甲方安排指定人员在乙方料厂确认荒料。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向外销售甲方所能用规格的所有一级荒料。乙方将荒料拉入甲方指定货场,乙方须负责给甲方开具运输矿产当中所需的矿产路单。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销售甲方不需要的荒料,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荒料真实,保质保量。 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 四、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给另一方双倍赔偿。合同签订当日张全军预付给被告元货款,被告给我张全军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该凭证裁明:缴款单位:平邑,交款人:张全军,摘要:石料预付款五万元正。 合同签订后,2006年11月23日,张全军向莒县公安局刑警中队报案称被骗。莒县公安局以该案不属于合同诈骗未作处理。 2008年7月9日,张全军以特快专递给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裁明:翟怀朋:本人张全军与你于2006年3月23日签订石材荒料购买合同,并于该日向你预付了(大写五万元)现金石料款,因你违反合同约定,迟迟未向我供货,你应该将预付款返还给我,我已于2008年7月2日将该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想你主张返还元石料预付款的权利。都依法转让给翟玉运先特此通知你。请你接到通知后,依法向翟玉运支付元款项,并履行相关义务。庭审中,被告对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异议,特快专递上张全军的签名与石材荒料购买合同上的签名不一致。 2008年11月3日,本院对张全军进行了调查,其证实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特快专递上的签名与石材荒料购买合同的签名均是本人所签。 庭审中,被告以张全军违约给其造成损失10万元,其证据即为莒县公安局的调查材料,照片及石材荒料购买合同约定的"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另一方双倍赔偿" 原告在诉讼前,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以(2008)莒商保字第35号明事裁定书对被告翟怀朋在莒县寨里河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元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双方各自提供相关证据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转让事实存在,合法有效,被告反诉原告违约并让其承担损失无证据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带提交有效证据后可另案诉讼。张全军与被告签订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怀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翟玉运预付款元。 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明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反诉费1150元,邮寄费25元均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洪刚 审判员张萍 审判员王洪海 5 石材荒料买卖合同 甲方:张全军乙方:翟怀朋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今甲方向乙方收购蒙山花荒料,每立方荒料以七百元价格收购,此价格为乙方必须把荒料送到甲方指定料厂在寨里乡之内,甲方签订合同之日起,预付乙方五万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此款用完时乙方通知甲方继续给乙方付款,自通知之日起,甲方十日内不能支付,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在供货期间甲方安排指定人员在乙方料厂确认荒料。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不得向外销售甲方所能用规格的所有一级荒料。乙方将荒料拉入甲方指定货场,乙方须负责给甲方开具运输矿产当中所需的矿产路单。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销售甲方不需要的荒料,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荒料真实,保质保量。 三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6年9月19日。 四违约责任: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付给另一方双倍赔偿五合同争议: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由法庭裁决。 六如双方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双方不许负法律责任。 七本合同共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06年3月23日至2006年9月23日 日照市中院的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任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莒县人民法院2008莒商初字811号民事判决.2.发回莒县人民法院重审感谢日照市中院纠正莒县人民法院对,《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一案的错误判决》。已发回会莒县重申2009年8月19号开庭。我再次表示感谢。同时也希望莒县法院能认真公正的还我一个公道。希望大家继续关注莒县法院的判决。本案与2009年8月19号在莒县法院重审至今没有消息法院长期冻结我的账号资金给我造成很大损失该有谁来承担。强烈请求媒体予以关注 2010年4月12号莒县法院竟然原封不动的维持了原判实在是无法无天。玩弄法律 日照市莒县法院弘扬罪恶。扼杀真理。支持畜牲的请求。还是人民法院吗'' 我送莒县法院对联上联说你有理就有理没理也有理下联说你没理就没理有理也没理横批法官是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