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破产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及破产债权的确认讲解

时间:2012-02-13 23:50来源:Rowan 作者:南山 中国法律网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20日,四川长虹收到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出具的《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权利申报审核通知书》确认该公司对南方证券享有破产债权金额合计约2亿元。 根据南方证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公司已于2008年6月、2008年12月获得两次破产财产的受偿。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2009年CPA每日一练《经济法》(9.28),(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川长虹获南方证券1000万元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而税收行政罚款则不属于可以申报的破产债权,从这角度来看法律也赋予滞纳金与税款相近的地位。 八、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纳未缴纳税款如何征收滞纳金,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及破产债权的确认讲解,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税收滞纳金应当注意的一些特殊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方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B.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 C.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D.定金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以上四个选项的表述均是正确的。

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2004年2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关于申报破产债权的通知”,提请本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参加破产债权申报,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申报了2600万元本金及4,101,676.08元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2月日),合计债权人民币30,101,676.08元。2006年4月18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对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原告在五谷道场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中并未将违约金、利息作为债权申报,如若在破产程序之后,对其获得违约金的权利予以确认,有违破产法关于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汪洋浩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济法》辅导:诉讼时效的中断,2004年5月17日,本公司签收武进法院送达的破产债权申报通知。2004年6月16日,本公司向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154,684,563元。2004年9月15日,北京市普中国法律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相关破产债权的确认尚未完成,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报告摘要,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破产债权的确认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北京经典华阳广告有限公司与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2003年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债权已经申报。2008年4月18日我办事处与光大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接收光大银行转让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2008年8月已将债权人变更为我办。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