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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员的劳动争议该找谁?

时间:2012-02-14 04:10来源:戏剧文摘 作者:张鸣 中国法律网

    超市促销员的劳动争议该找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24 推荐劳动法律师: 走进一家超市,走近任意一排货架,立即有身穿制服的人走过来热情地询问你需要什么。接下来,他们会亦步亦趋地跟着你,告诉你哪家品牌的产品最适合你的需求。早年,你厌烦过这种人盯人的推销战术——他们永远只推荐自己穿着的制服上印的品牌。 但后来你发现,他们的制服

      走进一家超市,走近任意一排货架,立即有身穿制服的人走过来热情地询问你需要什么。接下来,他们会亦步亦趋地跟着你,告诉你哪家品牌的产品最适合你的需求。早年,你厌烦过这种人盯人的推销战术——他们永远只推荐自己穿着的制服上印的品牌。

      但后来你发现,他们的制服上不再印商标了;不管你买什么,从洗手液到巧克力,他们都能头头是道地给出建议,甚至还能告诉你某个货架怎么走。你渐渐放松了警惕,开始猜测,这些人大概只是收了回扣的超市售货员。

      但他们并不是。不管看起来多像售货员,他们的真实身份仍然是促销员,从品牌商家处得到的也不是回扣,而是合法收入。但此外,他们和售货员同吃同住同劳动,在超市考勤、接受管理,甚至在此领取工资。只除了一点:如果出现劳动纠纷,不得不与自己的东家发生争议甚至打官司,他们会遇到格外多的麻烦。

      A 超市促销员的困境

      8月15日下午开庭,择日宣判。郑花春、吴学云夫妇正等待着法院对他们与易初莲花超市和绿海食品公司的审判结果。

      在易初莲花超市朝阳路店做促销员的这对夫妇,受雇于绿海食品公司,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专柜合同,专门销售绿海食品,从绿海食品公司处领取工资。然而,在追讨一直拖欠的2010年下半年工资时,此前一直负责与绿海公司之间联络的人不见踪影,易初莲花超市也拒绝为此负责。

      承办此案的律师认为,郑花春、吴学云夫妇按照劳务派遣合同,在工作中直接受超市管理,后者是实际用工单位。超市对劳动者管理、奖惩,享有劳动成果,但并不对其负担补贴、、给付等义务。你知道 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工资争议,一旦派遣单位无力赔偿,普通劳动者就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

      《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要求仅有两条: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在此背景下,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难度并不高,但其负担义务和被追究责任的能力往往受到考验。

      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卷入两家以上公司的劳动争议,意味着调查取证上遭遇更多的困难和花费更长的时间。当劳动者处于仲裁时效边缘或申请工伤认定期间时,这段时间很可能是至关紧要的。

      在麦德龙商场当促销员的段红英,运货时被压断了手指,想要寻求工伤赔偿,却发现冤有头债无主。她为三家文具公司当促销员,每家每月都会给她汇一笔工资,出于排除同业竞争考虑,她不能被认定为其中任何一家的员工,也不能被同时认定为三家的员工;但麦德龙也不承认与她有。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周折,最后经,这起案件才达成了赔偿协议。

      B 劳务派遣的“钻空子”

      超市促销员这一工种,近年来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各地不断兴建的大型超市和品牌之间对终端顾客的直接争夺,都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个行业。但这同时也意味着问题的增多。

      而促销员们面临的麻烦,往往离不开“劳务派遣”这个更大的背景。

      劳务派遣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出现的工作形式,劳动者与公司甲签合约后,被派去公司乙工作,接受乙的管理,由乙支付工资和福利。这一形式方便了那些只需要部分岗位上的短期劳力,并且希望减少场地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用工单位,也方便了追求自由职业或打多份工的劳动者,是灵活就业的风潮中相当受欢迎的一种用工类型,在国外已经发展得十分成熟。

      然而在中国相对新生而迅猛发展的自由劳动力市场里,灵活很容易变成“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解决的困难”的近义词。为了应对茁壮成长的劳务派遣市场和它新生的难题,2008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一口气出台了12项规定。

      不过,这些旨在遏制劳务派遣扩散的条款出台后,“劳务派遣制度不仅没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与此相比,法律规范的粗线条却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现实中用人单位种种逃避责任的方法,”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在起草的一份针对复杂劳动关系的报告中说。他们呼吁出台《劳务派遣法》,或者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以规范这种频频被钻空子的用工制度。

      在橡胶工业研究院工作了14年的刘如海,经公司安排,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一家劳务公司“被签约”,成了派遣工。这份当事人不知情的劳动合同存续5年后,刘如海被单位辞退,却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律师向仲裁庭申请,对于催款通知书 。将刘如海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假劳务派遣,原因是当事人甚至自己也不知道这一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联系。但仲裁庭最终认定假劳务派遣的证据不足。工作20年的刘如海在被辞退后,裁决得到的补偿及各项费用为元。

      报告中说,通过“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以不用担心必须与工作超过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大大减少了辞退时可能发生的麻烦。

      比如,有的劳动者直到被辞退,才会去追究之前碍于人情和不懂法而没追究的劳动争议问题,但因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切断,这时往往已过了追诉时限。

      如果说劳务派遣是将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和劳动内容相分离,从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带来了许多新的麻烦,那么包括促销员在内的一些工作,有时将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成了雇佣关系、工资来源和劳动内容的分离。可以预想,随着劳务市场的精细化,或许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拆分,立法和执法将如何应对这方面的难题,还要留待更长的时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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