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26 推荐劳动法律师: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据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从完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表述、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开展工作场所现场调查、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的职业病病人救助、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 力争将危害消除在源头 草案突出强调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力争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草案增加规定: 债权。“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对违法行为加大制裁处罚力度 草案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制裁处罚力度。 债权。 草案提高了一些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和数额,例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罚款。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草案增加规定,对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看看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有望纳入民政救助 如果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谁承担?草案将他们纳入了民政救助。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澒槽 鑅翻[偭X烂鯉Ev_4漳郞O<T:涃鎯)g7鬸聞賈 L6禹Dw`?-顭$)uQv洯=鞭i槐 o|u朋賎&┿劈M4鐹佶9R檬蚤b埴3蝇f揚7轑跿KU辍r唻'$妨}櫴稨帢a^.轻歉(Vo1猟:厢ャ萞)h鲄#-D痺/廛铀L %\贍w紪k2$徴奮鵋Q忈#Y#Ha#I#X咗騑滔000繂皁"b该铍敯妛*fe"?\γ(E篐M響鑙X\_I)傏菥,Y8攧f锡I*碼+抋c:長3腛蟗X茻hHaD譴<裋悶勜,遐;潞A砊/x払滜薈橤埒齗35l逵}憓柦榭ぞ嵏佦$躚L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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