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有40万元货款未付。现甲公司决定将其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乙公司。另出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庚公司。甲公司与庚公司达成债务分配协议,约定丁公司的债务有庚公司承担。请问: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征得乙的同意?为什么?
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乙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什么?甲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征得丙的同意?为什么?
3、丁的债权如何主张最为有利?为什么?
4、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 同道中人,事实上债权法。哈哈哈...........我还以为有人回答了,谁知道,没答案,呜呜~~~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权人会议记录。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1、不需要征得乙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 2、甲将丙的债务转让给乙称为债务承担。甲的转让行为应当征得丙的同意。 3、若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的话,丁可以就该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若甲将其对丙的债务转让给乙,则丁可以就甲对乙剩余的10万元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4、甲与庚达成的债务分配协议是内部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对丁没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