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学习债权融资方式。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比如你借了别人的钱,那么你们两个人形成债权关系,你们俩个人就是当事人,那么你是债务人,负有还钱的义务,借给你钱的人就是债权人,有要求你还钱的权利。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