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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

时间:2012-02-15 11:13来源:思寒 作者:李欣 中国法律网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

发布时间:2008-8-251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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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

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仅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还需在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另首次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学会 债权

新公司法如此修改是为了适应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使原本就在实践中早已存在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进一步凸现,因此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了规定:公司法20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说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虚假出资。如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然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对于 债权。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除此之外,也应当包括股东出资虽达到或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投资减少了,相对来说是规避了公司债务,也应视为一种出资不实的情况,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对公司的过渡控制,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等。在此种情况下,如发生公司对外债务的状况,往往是公司股东因此掌握大量从公司获取的资产,而公司却无力承担对外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就是公司法20条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力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难以区分的是,何谓"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其标准是什么,不得而知!既便有标准,想知道 借款起诉书。难道公司债权人利益只有在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以保护吗?债权人受到的一般损失怎么办?

目前,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完成以下举证责任:(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公司法64条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情况。新《公司法》第64条对于一人公司股东采取了法人资格滥用推定的态度,即举证责任倒置的态度。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推定一人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资格,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一大创新。因此,债权人与一人公司发生交易时也具有某种程度的安全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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