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潍坊昌邑镇政府计生办的一名作人员,2010年3月份在此工作至今,从未给入任何保险,也未曾签订合同。在2011年7月份我受单位领导的安排去摘除宣传计划生育的横幅,在摘除横幅期间收到别人的殴打,致使眼部严重受伤。我并未还手{原因:横幅处有一车祸。看着合同法解释三全文。对方不让摘除,我等也不知},后已报警,法医鉴定为轻伤,期间我找单位谈过,领导称与单位无关,单位也不付任何责任,甚至一开始的医药费都不给我出。前期药费都是自己出钱治疗检查的。打人者一直潜逃,在2011年底打人者自首与我通过公安机关私下解决。因眼睛受伤严重,后续的治疗困难。我想做,可是单位不支持我做。也不给我出具证明,现在基本需要准备的材料差不多都齐了,昌邑劳动局这边必须让我出具单位的营业执照,那东西在领导那,我一个干活的没有能力弄到啊,领导就是不给我,劳动局说没有这个东西就不能给我认定,难道我就没路走了吗?请给予我帮助,像我们这样的临时工出了事没有保险没有合同,单位肯定不认可,更不会给出具这类的材料。可这样我就是只能认了吗?请帮帮我。。。我真的走头无路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