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收到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收到了对方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于对方未开具发票,也未与我司办理相关的结算,我公司认为债权尚未成立,所以未给予办理,之后原单位开具的发票,我公司按原单位支付货款是否存在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规定的,请祥细说明,谢谢!!! 没听债权开增值税 你写的过于简单,权且认为是买卖合同。 根据你的描述,对方已经完成供货义务,而你们公司还没有支付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一般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一方完成自己供货 义务后,另一方就应该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对方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已经供 货的情况下,此时的债权已经成立,而不是像你所说的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结算就 没有形成债权。 那么,在债权形成后,对方就有权利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而且也对你公司 进行了通知,通知后也给你们开具了发票,此时你们就应该对第三人付款。第三 人在得知你公司将货款付给原单位后,他可以对你公司和原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要求返还。而你公司则可以主张原单位不当得利,要求原单位将货款返还给第三 人,注意保存好发票或者收款收据。由此产生诉讼费用,将由你公司和原单位共 同承担,因为你们有过错。 当然,一般情况下原单位会把货款直接给第三人,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私下解 决或者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调解,这样就省下了给法院的诉讼费。事情很简单,不 放心的话可以找律师具体咨询代理,由律师通过书面形式将三方的权利义务给予 明确,你们再签字即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