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是采取什么生效主义 合同生效主义吧 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 受让人: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 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听听个人债务 。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债权转让的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