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扩张及其缘由探析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2009/11/07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关键词: 专利权/扩张/利益平衡/技术发展 内容提要: 专利权的扩张体现于专利权效力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延展。如在客体扩张方面,计算机软件和基因技术具有代表性。专利权领域的扩张体现为应用科学研究向基础科学研究延伸、方法专利向商业方法领域延伸、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关键词: 专利权/扩张/利益平衡/技术发展 内容提要: 专利权的扩张体现于专利权效力在时间和范围上的延展。如在客体扩张方面,计算机软件和基因技术具有代表性。专利权领域的扩张体现为应用科学研究向基础科学研究延伸、方法专利向商业方法领域延伸、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等。关于专利权扩张的原因,技术的发展是一个现实的因素。就专利权扩张的整体而言,还可以从利益平衡角度加以解释。从理论上说,新技术的发展会使知识产品的利用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为此知识产权法需要对社会利益的划分重新加以调整,以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实现利益平衡。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年第1期转载 专利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中,其重要特点是权利的扩张或者说专利保护的扩张。与著作权扩张相类似,专利权的扩张体现在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权的内容、权利保护期限等方面。另外,专利侵权范围的扩大意味着专利保护的强化,这在广义上也可以看成是专利权的扩张。本文将从权利客体、内容、领域等方面探讨专利权扩张的情况,并进一步研究专利权扩张的原因以及专利权扩张与利益平衡的关系,希望对专利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专利权扩张的表现 (一)专利权客体的扩张 1.专利权客体扩张的立法体现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般地说,你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04/70731.html。各国专利法都有关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其重要特色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专利法在对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时,往往从“消极”的方面界定受保护客体的内容。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很清楚地表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扩张了。 专利保护客体的扩张不仅在我国的《专利法》中的得到了体现,而且在很多国家专利法和有关专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体现。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专利政策被强化、扩张和延伸到了早期的专利很少涉及的领域和主体。专利越来越被授予发明以及与实际应用有很大差异的发现,特别明显的趋势是在生物技术领域。1980年的拜杜法案和后来的相关 立法都明确规定大学和政府实验室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而早期的规范是将这种创新成果进入公有领域。强化知识产权的趋势已经延伸到了国际领域,它首先是通过关贸总协定(GATT)的谈判,后来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程序。这些政策倾向使得对于专利制度的基本问题的处置日益复杂。看着债权人会议记录。 2.专利权客体扩张的微观分析 对技术发展产生的技术产品和新的技术方法,专利保护不一定都是最佳选择。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技术创新成果都需要受到专利保护或者其他一般法律保护。近几十年来,关于一些重要技术主题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就是其典型体现。这里拟以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和生物技术中的基因专利保护为例加以讨论。
共13页: 上一页 1 (十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院已于2011年7月14日与公司签订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该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电信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院及其他特定对象投资者,电信院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余单个特定对象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院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85万股,占总股本的11.37%。电信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发行后电信院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11年7月14日至7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需向中国证监会进行申报。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 第二节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高鸿股份控股股东电信院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其中电信院为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电信院的基本情况如下: 1、企业名称: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4、法定代表人:真才基 5、注册资本:552,327万元人民币 6、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7、经营范围: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网络、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技术的卡发、技术服务。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1、合同签订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7月14日 2、认购方式及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支付方式:乙方认购股数及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乙方应按照甲方本次发行的整体安排将认购款汇至指定的账户。 3、认购股份数量 乙方决定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4、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并以较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股份认购协议; (3)有权机构批准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 (4)甲方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高鸿股份(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发行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发行人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甲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电信院(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 (1)乙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本合同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6、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合同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6,3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如下项目: 序号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拟投资额(万元) 1企业信息化系列产品研发升级与产业化项目28,036 2电子商务项目46,268 3移动增值业务升级扩容建设及数字新媒体内容采集与运营项目37,920 4补充流动资金20,000 合计132,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