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还涉及管辖的问题。安普公司与百斯高公司在货款单上曾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由杭州的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到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重大涉外案件,中级人民法才有管辖权。所谓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此可见,本案争议标的额不大,案情并不复杂,而且并不涉及当事人居住在国外的情况。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78条的规定, 债权。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中,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并未在外国领域,法律事实也并非在国外发生。尽管安普公司是英国人投资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但既然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就当然属于中国的公司,而不是外国的公司。从性质上讲本案并不属于涉外案件,更不是重大涉外案件,因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的原告是外国自然人独资的企业,应参照重大涉外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的原告是外国自然人与我国自然人合资的企业,则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对本案有管辖权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总之,杭州市中院的这个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合法的。(王治国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