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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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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普公司诉宁波百斯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2-19 18:16来源:清清的野菊 作者:雪菲 中国法律网

本案中,还涉及管辖的问题。安普公司与百斯高公司在货款单上曾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由杭州的法院管辖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到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只有重大涉外案件,中级人民法才有管辖权。所谓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由此可见,本案争议标的额不大,案情并不复杂,而且并不涉及当事人居住在国外的情况。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78条的规定, 债权。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中,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并未在外国领域,法律事实也并非在国外发生。尽管安普公司是英国人投资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但既然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就当然属于中国的公司,而不是外国的公司。从性质上讲本案并不属于涉外案件,更不是重大涉外案件,因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的原告是外国自然人独资的企业,应参照重大涉外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的原告是外国自然人与我国自然人合资的企业,则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对本案有管辖权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总之,杭州市中院的这个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是合法的。(王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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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的被侵权人是谁?

时间:2012-02-29 06:43来源:世家的阿难 作者:风流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错误出生,是指因为医生检查中的过失,致使孕妇选择实施堕胎手术而生下缺陷婴儿。缺陷婴儿的出生不仅增加了父母的抚养压力和负担以及内心的痛苦,而且随着缺陷婴儿的成长,他也会面临各种压力。在错误出生情形,缺陷婴儿、缺陷婴儿的父母是否是医生过失行为的被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又如何确定?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伴随着缺陷出生和长大,但该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因为第一,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而言,生命纵有缺陷,事故调解 。也不能因此低估生命的价值,不能说错误的出生是一种损害。第二,没有任何人包括未出生的孩子有权请求被他人杀死。可见,医生并没有违反对缺陷婴儿的义务。其次,缺陷婴的父母就其对婴儿抚养的一般费用上,亦非被侵权人。这是因为,第一,就婴儿的出生,不管其是否有缺陷,或是否在计划之内,对父母而言,都并非损害。第二,基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法上特殊抚养照顾义务不能单独抽取出来,以此主张其对子女的付出是一种损害。但是,父母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的角度,错误出生的婴儿的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