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法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由于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仅就重要方面作粗浅的阐述。
2、撤销权的法定要件。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方面的要件。1)被保全债权的类型。债权人撤销权是以责任财产的保全为目的的制度,因而撤销权人的债权应当为金钱债权(以金钱给付为标的的债权)。2)被保全债权的成立时期。可以发生债权人撤销权的债权,原则上以在诈害行为之前成立为必要,对于行为之后成立的债权,通常很难说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到了该债权。
(2)债务人方面的要件。1)客观要件:诈害行为。第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第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时,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自无撤销的必要。否则,对比一下 债权。即构成对债务人自由的不当侵害。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诈害意思。对于债务人恶意的证明,应当实行推定规则。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仍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以推定其具有恶意。债务人可就其具有其他资力或者没有诈害的意思,另行举证。
(3)受益人、受让人方面的要件。1)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否恶意,应以受益时为准加以判断。如果受益当时不知情,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构成诈害行为,债权人自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2)转得人的恶意。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处取得权利的人。债权人向转得人主张撤销权场合,应以转得人受让财产时恶意(即知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其行使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希望能帮到你,我们这个学期刚学到这个内容,呵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