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债权债务清偿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时间:2012-02-24 07:34来源:白日梦 作者:庭芳源名茶 中国法律网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可转债同时具备普通股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权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债价格受到债券价值的有力支撑;

凉山州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宣传,如果非法集资中存在担保人,应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在认定担保人明知非法集资而为担保的情况下,应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百度快照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全景网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破产和解,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到终结前的时间里,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延期清偿或减免达成协议,中止破产清算并最终避免企业破产的一种积极的偿债方式。破产和解通过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解决破产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企业避免“死亡”,为其重生创造了机会。 - 百度快照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 凤凰网 山金利减资导致其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其愿意为昆山金利的债务承担全部连带 偿还责任。 年 4 月 11 日,开发区管委会以《关于昆山金利商标有限公司减资 的初步批复》(昆开资[2006]158 号),初步同意昆山金利投资总额由 2,990 万美 百度快照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合同实务(单选) 考试吧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不能抵销。正确答案是C。 【真题试题】(2005年单项选择第14题) 26.甲公司租用了乙公司的一栋楼房准备开设宾馆, 百度快照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易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利亚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七)出具日,发行人新签署、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理人员无重大到期未清偿债务,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百度快照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网易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合同实务(单选),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