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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时间:2012-02-25 03:41来源:漫天飞舞 作者:汪一一 中国法律网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学习债权法法条。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你知道会计债权债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听说糖尿病眼病食疗。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六条 裁量阶次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而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在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听取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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