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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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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乡政府强行收回土地,我该怎么办?

时间:2012-02-29 06:39来源:tens521 作者:禅师 中国法律网

  问:我是下岗职工,承包了乡政府的土地800亩,期限20年,合同均在,也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未到期,县政府出面干涉,要求无偿收回,并罚款22万元。学习广西试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我想咨询的是我现在使用期限未到,并且我的所有关于土地使用的手续齐全,我应该如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请律师给予协助回复为盼。

  答:农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者之间,为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而达成的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政府不得擅自收回土地。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坚持六项原则:一是依法流转,做到“四不能”和“四不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下指标、定任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看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114/103831.html。土地流转中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准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准借土地流转变相买卖农户承包地。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五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户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农户间自愿进行的土地流转,必须按规定程序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书。二是农户自愿、平等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土地流转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流转无效。三是有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转包、转让费和实物等,也可以免费。四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超过有效时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受法律保护。

  在化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坚持四项准则:一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事实上 债权。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争议。三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愿进行仲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此,如果你在承包期间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政府是不可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的。既使有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不能以行政权力解决民事争议,更不能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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