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三金”究竟应该怎样计付?
时间:2012-02-29 07:17
来源:默灵儿
作者:高嗣照
中国法律网
该误解源于《条例》第25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怎样理解该条中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单从字面上看,当然可以不问劳动者是2008年1月1日前
还是2008年1月1日后入职的,但笔者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一个基本原则,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而在此之前,劳动法中并无关于诉求赔偿金的规定;第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实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它不能超出《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只能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解释和说明,而《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单位婚育证明格式。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债权。明确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对于"本法施行前"的,不论是合法的解除或者终止,还是违法的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均是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是"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当时并无诉求赔偿金,而只有经济补偿金;第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应是针对2008年1月1日后入职的,这样就不会有这种理解上的分歧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地方这样处理,《指导意见》第30条规定:"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
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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