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思广益,大会分建筑施工企业组、房地产企业组、两个律师组进行了分组讨论。各组汇报的建议主要包括:你看 债权。1.评审小组的地位没有法律依据;2.监理定位超越了法律的地位;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和利润支付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4.未经合同备案项目的效力问题;5.有关工程造价部分定义、规则与现行的法律管理不一致,容易造成混乱;6.有些规定虽然与法律法规不冲突,但是与现行的司法实践或者法律的发展有些不一致;7. 投标函应该包括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证;8. 将承包人的分包和发包人的专业分包分开定义,便于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9.单位工程定义脱离合同的本意;10.签约合同价的定义应明确;11.在接收证书颁发后退还履约担保时间过长;12.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13.不可预见事件的约定条款缺少;14.暂停施工原因由谁承担责任应予以明确;15.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范围、工期等问题;16.工程结算时间应延长30天;17.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需要明确;18.核心问题有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对建筑施工市场现状认识的偏差;19.对于第三方的律师有两个大亮点;20.文本修订稿最好和九部委的标准提供文件对接;21.FIDIC条款在我们现实工作当中能否行得通;22.示范文本当中一些条款、框架的设计和现实当中操作的矛盾冲突;23.承包人的弱势地位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