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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网专业维修应禁忌请人代劳

时间:2012-03-03 00:02来源:夏至大人 作者:春耒晚急 中国法律网

农网专业维修应禁忌请人代劳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作者: 偶尔在网站和报刊上看到某某地区把农网维护、电费抄收等供电企业的部分职能采取承包或租赁等形式让给乡镇村组或个人经营,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收节支、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及探索新的农网维管体制开辟了新的途径。但笔者认为,农村电网的电气设备专业维修万万不能请人代劳。2004年6月28日,地处偏远、山大人稀的省巴东县茶店子镇青岩村发生了一起一代姓村民直接触及高电压死亡事故,县电力公司为此付出了赔偿1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农电工谭某也因此受到严厉处罚。这次事故,就是一记农电工请人代劳维修农网电气设备而引发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
一、事故经过
2004年6月27日下午约5时,因持续的暴雨、雷电将茶店子镇青岩村4组配电变压器C相氧化锌避雷器击穿而损坏,并同时造成其它线路短路使得茶店子35千伏变电站主变低压侧开关事故跳闸。因该台区地处偏远,交通十分不便(除乘车约需2小时外,还需步行10多公里人行山路),该所管片电工谭某用电话请该村村民朱某帮忙将此变台高压跌落熔断器戳下。估计避雷器损坏是因变压器接地电阻超标所致,谭某顺便电话口头告知朱某避雷器正在筹购之中,在损坏的避雷器未更换修复之前不能送电。因朱某另有他事,便又请村民代某帮忙。大约下午6时许,代某用干竹竿戳下高压跌落熔断器,变压器退出运行,该村全部停电。但时隔不长,主网恢复,10千伏线路则带电运行。
2004年6月28日下午约4时30分,其实http://www.5law.cn法制手抄报。农电工谭某没到现场,却用电话以个人名义有偿聘请村民付某并默认邀约代某二人一起开挖接地体坑、加装接地体,以便他购买到避雷器后再抽时间去现场安装。当二人工作完毕后,便商量能否送电。此时二人都认为头天已经全部停电,而且代某也认为他戳下跌落熔断器时没有任何带电反映,并且他还喊自己家人拉开照明开关进行了无电的确认。毫无电工常识和安全保护意识的代某,便擅自爬到变台架上,右手攀住变台右边的直线铁塔,左手徒手去挂接10千伏高压C相跌落熔断器。就在即将接触的瞬间,代某直接接触高电压,不治而亡。
二、事故分析
1、村民代某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电工常识和安全知识培训,不具备操作电气设备的资质和能力,在没有接到任何单位及人员的送电指令,没有采取任何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也没有穿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带电高压电气设备,直接触及高电压而身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农电工谭某以个人名义有偿聘请村民付某并默认付某邀约死者代某进行开挖接地体坑、加装接地体等特种作业,其行为本身就忽视了电工专业作业安全和质量规定,并且明知代某付某有可能操作电气设备并有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而没有有效地采取预防和制止的措施,实际上已形成放任其随意操作必须由农电工亲自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的违章作业的发生,应该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此次事故表面看起来非农电工谭某直接所为,是一起村民擅自操作高压电气设备而发生的偶然事故。但从深层次分析,事故的发生却终究是必然。管片电工谭某,明知朱某、付某、代某为该村村民,非专业电工,缺乏电气安全知识,没有操作电气设备的资质和能力,也没有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却违规安排朱某操作高压跌落式熔断器。而且,高压跌落式熔断器是否断开,操作是否安全,线路可能迅速带电运行等等问题均没有对朱某、付某、代某交代明确,更何况该变台地处偏远,交通十分不便,安排、指使村民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早已成为一种惯例,为酿成事故埋下了必然发生的祸根。
三、防范对策
1、坚决杜绝请人代劳行为。
随着“两改一同价”的深入,农网覆盖面扩大,直抄用户增多,加之山区用户分布地域广,分散性强,山大人稀,交通不便,信息不畅,而且农网本身隐患缺陷繁多杂乱,安全管理责任更重、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农村安全用电宣传不够,意识淡薄,造成意外伤亡事故的机率也加大,这些都是客观现象。但是,作为电业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电工特种作业意识,坚决杜绝请人代劳行为。
2、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供电部门特别是基层供电所、电工组要切实做到:⑴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人;⑵健全隐患整改消帐制度,迅急整改安全隐患缺陷;⑶实现政企联手目标管理,共筑电力设施保护屏障;⑷严格执行保安组织措施,实现票证规范化管理考核;⑸严格执行保安技术措施,坚决杜绝违章违规操作;⑹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彻底杜绝习惯性违章。
3、强化安全意识培训提高。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仅仅是每个电工每年必须进行书面考试,更重要地是要通过考试来促使电业职工时时刻刻、扎扎实实地去运用,去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遵循《安规》,也不仅仅是有效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手段,同时也是有效保护他人及电气设备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因此,强化电工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4、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普及。
从法律意义上说,不论是供电部门聘请的进行电气作业的人员,还是供电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聘请的从事电气设备操作的人员,只要有聘请的行为(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发生,从事了有偿电气专业(包括简单和复杂)劳动,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他们都代表着供电企业履行着法定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和问题,都要由供电企业来承担法定的行政、经济、民事或刑事责任。因此,要教育并提高电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时刻用法制观念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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