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债务人(公司),08年因欠工商营业法定住所地房东二十几万,房东叫其搬走。。。。。。
之后就下落不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现在法院已受理了债权人申请这个下落不明的公司的破产还偿。
但叫债务人(公司)提交会计账册时,因公司下落不明,会计账册实质就在大股东手上,法院只知道她的电话,但大股东一看不认识的号码一律不接,债权债务文书。法院也难找到她住哪,
另一个小股东会接电话,但会计账册不在其手上,但小股东跟大股东来往密切!
根据这个情况,你认为:如果股东拒绝交出会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怎办?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听说闫某绑架案。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可以先公告送达,大股东再拒绝交出相关资料,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高孟浪律师 法院可以想想办法吗 拒绝组织清算,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