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要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款应当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说明理由。
考试要考,求答案 1、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乙公司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乙公司或者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听听糖尿病的中医食疗。视为解除合同。 3、赔偿乙公司损失。 4、支付100万元给乙公司。 5、可以。理由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其实糖尿病如何食疗。破产管理法25条第一款第五项 (1)《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可以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但应通知乙公司,乙方享有催告权。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乙公司或者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给乙公司造成的10万元的经济损失,是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同甲公司其他破产债权人,同等地按照清偿比例,获得相应地赔偿。 (4)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地担保或者要求甲公司进行足额支付货款。 (5)可以,《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