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债权人,
现在我的债务人徐某为逃避债务(他还欠其他不同的人的多笔债务)已把他自己的房产变卖.
他名下的土地已由他房子现在的新主人翟某承包,但我的债务人徐某还没收到地租(土地承包费).
现在等于出现了类似于三角债的情况:徐某欠我货款,翟某欠徐某土地承包费;而徐某为逃避债务全家都已迁往外地.
在这种情况下,请问我能向翟某主张我的债权么(翟某欠徐某土地承包费的数额和徐某欠我的货款额相当)?
具体该怎么做妥当?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可以向翟某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你的债权。 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你对债务人徐某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徐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比一下法制晚报。债务人。对你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徐某对翟某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徐某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翟某主张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你的债权为限。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次债务人翟某负担 你向翟某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翟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你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翟某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你向次债务人翟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翟某向你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你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徐某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翟某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