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各位法学高手,帮忙解答一下。
判断说明题:
1.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对吗?为什么?
2.债权人既可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驶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对吗?为什么?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对吗?为什么? 这是考合同法原文吧 1.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对吗,为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是合同法第2条原文 本案中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 2.债权人既可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驶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对吗,为什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据是合同法73条第1款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是合同法74条第1款 无论是代位权还是撤销权都要求是对到期债权,法律原文的规定 3.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要约。对吗,为什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依据是合同法29条 1、错误。政府机关实施民事行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适用合同法。 2、错误。债权人的代位权,需要债权届满。 3、错误。这是承诺的未迟发迟到,此种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的以外,视为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问题1 适用《合同法》,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 问题2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只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行为成立于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出卖、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包括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最终可能使财产减少,也会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使其一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就处于危害债权的状态。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其清偿能力的减弱,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并由债权人的负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 恶意,就债务人而言,是逃避债务的意思。当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或者债务人的行为缺乏等价性,那么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就成立。 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仅仅要求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即可。这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不仅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且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向被告(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六、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问题3 是正确的 从你提供的信息,做如下分析: 1、不对,你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对,债权人只可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驶代位权或撤销权,对未届清偿期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见《合同法》第73、74条规定; 3、不对,见合同法合同法第28、29条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