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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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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连带保证被告代理人要求追加被告(被保证人,即债务人),而银

时间:2012-03-04 02:09来源:吴江 作者:itwqb 中国法律网
保证人与债务人不认识,且债务人无房无车无存款。可否从银行与债务人合伙诈骗角度分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土地证的办理。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应当是认为对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务人无房无车,不能认定银行与债务人合伙诈骗,除非有其他的证据能认定诈骗。 纵横法律网 褚玮海律师
当然不可以,债务人才是最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你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学会木材购销合同书范本。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 债权。债权人是可以只告保证人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是否从合伙诈骗角度分析,不能单纯“保证人与债务人不认识,且债务人无房无车无存款”为标准,主要是看担保人为什么会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欺骗担保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可以主张担保无效,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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