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08 推荐合伙纠纷律师: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较为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较为明确,全体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立法上相互矛盾,导致司法实践中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或是将全体合伙人均列为当事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或是按当事人多少确定诉讼主体,或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二者其一为当事人,观点不一。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起字号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发表些精浅的看法。 一、立法上关于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 依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一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起字号的合伙人有当事人能力。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讼法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规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属其他组织。《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为共同诉讼人,依此规定,也是将合伙当作独立的诉讼主体。 然而依《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债权国是什么意思。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书”的规定,尽管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可以推选代表人,但这并未改变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另外,《民诉法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了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关于雇主概念的理解,是全体合伙人还是合伙组织?法律没有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各人理解不一。 二、实践中关于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的探讨。 由于立法的矛盾,导致实践中关于对合伙主体资格的探讨产生以下几种观点: (一)将合伙本身列为当事人 持此观点的同志把合伙看作是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类当事人,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而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也是依法成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有合伙财产,但也不是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从与实体关系方面分析,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可见:有过错方“导致离婚”的
时间:2012-03-04 11:16来源:绿色心情 作者:隐煜与寞桐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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