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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问题浅析

时间:2012-03-23 07:08来源:北飞的大雁 作者:社会记录者 中国法律网

  如果没有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很难想象自己能够足不出户而广知天下要闻,如果没有互联网我们也难以体会在如此广阔的空间里畅快而贴近地相互交流的乐趣。然而也正是由于网络的存在,从2005年被称为国内“第一大网络侵权案”的湖北荆州市“龙腾传世”网络侵权案浮出水面,到2006年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之间愈演愈烈的对峙,再到如今因陈冠希与其他女星的不雅照片被“神秘人”在网上公布并留传而引发的“艳照门”事件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民事主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必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予以探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虽然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其自身的运作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又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债权。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网络侵犯人格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受网络技术冲击最大的是作为隐私权三种基本形式——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之一,个人数据的保护。网络生存使私人领域公共化。私人领域具有排他性、独占性、非竞争性,但媒网覆盖、个人对个人的交流却把私人领域演化为公共注目下的社会产品。任何信息一旦进入网络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可以说网络上毫无隐私可言。

  信息处理和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使个人数据能通过计算机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收集、传输和利用,给人们的工作研究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使得个人数据的网上保护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在网上,个人数据随时都有受侵害的危险。电子邮件可能被黑客截获、浏览、篡改和删除;网上购物填写售后服务卡之后,无数的广告宣传单就会蜂涌而至;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收集到有关用户的各种信息;在网上接受社会调查时,往往会不经意的泄露个人嗜好、收入等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此外,根据信息的效益递增规律,当掌握的信息在质和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后,该信息就会给掌握者带来效益,并且效益的递增率随信息的应用范围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因此当掌握了足够多的信息之后,一些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身试法非法获取、泄露、使用个人数据也就不足为怪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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