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吉利”可否要求退房?来源:劳动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18钱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卢湾区的二手房,经中介公司从中撮合,不久即签订《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签约当天,钱某向房东支付定金5万元,并承诺在一周内支付全部首 付款30万元。买卖合同对付款方式、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然而正当钱某准备支付首付款时,突然得知上家的父母在一年内双双过世,且去世的地 点不是在医院,而是在钱某准备购买的房屋内。钱某当即觉得这样的房屋太不吉利,并且认 为上家隐瞒了在一年以内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自己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经中介沟通后,买卖双方最终解除了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此后,双方因定金 退赔问题闹上法庭。 庭审中,钱某认为,房屋内发生死人情况很不吉利,上家没有告知而使自己产生误解, 合同解除归咎于上家,债务人的抗辩权。定金理应退还。上家则认为,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下家没有询问, 自己没有告知义务,合同解除应归咎于下家,不同意退还定金。经法院判决,将合同解除的 责任归咎于下家,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钱某因房屋不吉利而退房,为什么要求返还定金却败诉呢?律师认为, 债权。首先,人 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是存在争议的。但我国的多数法官认为,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 求,否则房东没有法定的告知义务,故法院采用了这样的标准。其次,钱某并没有证据证明 上家或中介公司有欺诈行为。第三,重大误解一说很难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认 识对象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而本 案中,钱某购买的房屋并没有质量、结构、产权性质等问题。 当然,在欧美等一些国家,对出售房屋情况的告知义务内容以及法院判案标准上,与我 们或有很大不同。但在国内的标准是较为明确的,在履行合同的明确义务与对当事人主观意 识、个别心态等 非实体权利 的保护上,更倾向于前者。为此,一般百姓购买房屋如有特 殊要求,应在看房及签约前提出,并做更细致的查询,给自己更多选择的权利。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祝文龙律师,199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多年担任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原地产)诉讼法律部经理职务,有资深的房地产从业经验。目前在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房产部主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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