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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权债务律师

时间:2012-03-25 10:05来源:秦汉隋唐梦 作者:云海飘逸 中国法律网
深圳债权债务律师案例分析:

深圳律师,

一张收条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更多债权债务律师资讯,请关注律师网站这是一张奇怪的收条,本是双方约定借贷20万元投资煤矿,结果收条上写成投资20万元。如今煤矿被封,王生欲索回20万元本金,却被告知"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自感受骗上当的王生不得已走上法庭向张某追讨欠款,至此,一桩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浮现在世人面前。日前,历时3年多的两次审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张某赔偿王生本金20万元。

3月5日,记者找到了该案的主角王生。在家中,王生接受了记者采访。经过频繁上诉再上诉,王生显得有些疲惫,刚年过40,已经是两鬓斑白。王生说,希望借此案向市民发出警示:民间借贷还是入股,切莫混淆。

20万借款改成投资款

王生原本并不认识张中恒。2005年,在朋友的一个饭局上,王生认识了张中恒,那时候张举止洒脱,言谈豪迈,颇具人格魅力,两人交往逐渐密切。

2006年4月的一个下午,张中恒找到王生,商量借款投资煤矿,但资金尚有缺口,能不能帮助想点办法。"放心,绝对不会让你吃亏,如果煤矿亏了,我就赔你本金,如果煤矿赚了,我就比照煤矿股份分红比例支付利息!"

见到有这种稳赚不赔的好事,王生心动了,现在煤市行情这么紧俏,投资煤矿怎么会亏本呢!听说是给煤矿投资,保证稳赚不赔,周围邻居和亲朋好友也纷纷抢着解囊。

2006年10月,王生将筹措到的20万元分3次交给了张中恒。在开具的收条上,载明:"今收到王生投资南湾矿股金贰拾万元整,所占总股份20%"。所谓南湾矿即宜都市某煤矿。随后,在和张中恒等两人合伙开采的宜都市另一家煤矿中,王生再次出资1万元,张中恒同样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王生鸡毛矿股金壹万元整,所占总股份20%。房屋出租协议书债权国。"

好景不长,王生的发财梦才过一年多,张中恒经营的两家煤矿先后因没有办证被当地政府部门关闭,王生向张中恒索要先前借贷本金遭到拒绝,"煤矿倒了,大家的投资都砸进去了,你怎么还在找我要钱?"

当初明明商量的是借贷20万,怎么变成投资款了?王生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张中恒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中恒返还自己的21万元,并支付从2006年10月6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元。

法庭审判,一波三折

2007年12月15日,宜都市初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交锋。王生认为,虽然两张收条上写明的是投资股金,但自己并没有合伙参与经营,因此是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而张中恒则辩称,自己与王生之间并不是借贷关系,想知道债权人 债务人。收条上明显写着是"收到投资矿股金",因此是投资关系,如今两家煤矿都已经封闭,其投资全部亏损。

因为王生无法提供有效人证证明自己和张中恒是借贷关系,法院认为,金额20万元的收条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王生就是南湾矿的合伙经营人,但也不足以证明王生所主张的"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事实。另一张金额1万元的收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应认定王生是鸡毛矿的合伙人,王生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万元的血汗钱,就因为当初不严谨,几个字的关系就都被打了水漂!王生感到十分痛苦,"那段时间,我都不敢见人,甚至过年都不敢回家,害怕被追债,有时候听见有人说"钱"字,我都会感到浑身一阵紧张!"在重重压力下,2010年1月,经过再次准备,王生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保留的诉状原件中,记者看到当时王生提出这样一条理由:2006年5月,张中恒向自己筹借资金,许诺以股金分红的名义支付高息,以规避高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时承诺即使煤矿亏损,也偿还全部本金。因此,收条上写的是投资股金。

双方在法庭上再次展开交锋。

柳暗花明,新线索浮出水面

就在双方激烈交锋的同时,法院也积极展开调查。经过法警多次深入煤矿调查取证,一条新线索出现在大家面前。在调查中,法警发现南湾矿的股东只有张中恒、杨某和刘某3人,3个股东是以个人名义投资的。虽然张中恒出具的收条上记载王生投入的是投资款,但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的认可,不能认定王生是南湾矿的合伙人,因此这20万元应确定为借贷关系。

关于鸡毛矿的1万元,因为王生已经参与了经营管理,其他合伙人对他的合伙人地位亦予以确认,王生应是该矿的合伙人之一,该1万元不是民间借贷的借款,王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这1万元,缺乏依据。

2011年3月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中恒返还王生本金20万元,另外支付案件受理费若干。

"借款""投资"不可混淆

3月8日,记者采访了受理此案的余法官。

余法官认为,所谓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当提倡采取书面形式。当然,如果客观上没有订立合伙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合伙经营,都分配了利益,也应当认定为合伙。

余法官认为,本案中,没有王生与张中恒等其他煤矿合伙人的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他参与煤矿管理、分配利益、承担债务的相关证据,王生的合伙地位事后也未得到其他合伙人的认可,合伙煤矿也无账册记载王生投资煤矿的事实。因此不能认定王生与张中恒之间存在合伙投资关系,张中恒须返还王生20万元本金。

余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随着经济发展节奏的加快,民间借贷与民间投资行为与日俱增,借款时除了注意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出具借条和收据等凭证外,还要避免借款与投资等事项混同。借款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了不混淆借款项和投资款项,保障出借人或者投资人的利益,两种关系最好要分别拟定协议,避免因为协议不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现实中,还可能存在吸收资金的一方利用对方贪利(不参与经营还能取得红利)的心理,恶意骗取对方钱财的情形。"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那些希冀天上掉馅饼的人应以此为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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