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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如何申请

时间:2012-03-25 19:58来源:汤贤生 作者:静观风云 中国法律网

已退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如何申请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2/03/19 推荐拆迁安置律师: 一、安置对象及条件 安置对象为:代管信托房退管后仍居住在退管房内的原承租住户。 安置对象应符合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等三个方面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户口。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

  一、安置对象及条件

  安置对象为:代管信托房退管后仍居住在退管房内的原承租住户。

  安置对象应符合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等三个方面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户口。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申请人本人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共同申请:

  ①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

  ②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

  ③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

  ④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

  2、租赁关系。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3、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申请户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购买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申请户虽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也可申请安置住房。其中,属承租公房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后方可安置;其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下调一房型安置。

  夫妻不能分开申请,居住在同一退管房内的直系亲属须一并申请。

  二、申请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到退管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实际居住情况(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

  3、申请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安置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的《申请表》;

  ②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

  ③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用A4纸张);

  ④家庭成员符合共同申请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公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专用安置房申请和分配主要程序

  1、领表填表: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婚姻法律在线咨询。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居委会盖章:退管房所在地居委会确认盖章;

  3、提交申请: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4、初审复审公示:市公房管理中心入户调查初审,市国土房产局复审并组织公示15日;

  5、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申请户和退管房业主(代理人)就使用权清退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书》;

  6、选房:根据选房规则选房;

  7、签订合同: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安置房租赁合同,凭租赁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的《安置房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8、退还使用权:申请户按约定搬离腾退退管房,归还退管房使用权。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以配租专用安置房为主;也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审查属本办法安置对象且符合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供保障性租赁房并给予单列分配;需购买安置房的,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即申请经济适用房或保障性商品房)。

  五、安置标准

  一人户按一房型安置;二人户及夫妻带一子女按二房型安置;三人及以上户按三房型安置。对申请户家庭人口较多,人口结构较为复杂,依申请按照“分得开,住得下”的原则予以安置。

  六、安置房的管理方式

  配租的专用安置房不得转租、转让,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有住房政策执行,并逐步同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

  七、对已配租专用安置房的申请户有那些具体要求?

  答:申请户应在签订专用安置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在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搬离腾退退管房。逾期未搬离腾退退管房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按照《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专用安置房租金,直到搬离腾退完毕。

  八、对弄虚作假取的安置房的如何处理?

  对在申请安置过程中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住户,将取消其安置资格或收回已分配的专用安置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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