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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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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结婚期间男方私下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债权方透过法院

时间:2012-04-01 07:10来源:Yiko 作者:mike981 中国法律网
男方借款时女方不知情且未曾在相关借据上签字,但缺乏其他的不知情的证据; 已经离婚但不足1年且女方未再婚; 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但缺乏证据证明; 债务可能部分由不合法行为产生,但无法证明或双方不愿提及; 暂时就想到这些,求解答
必须找到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证据
女方未在借据上签字,这就证明女方的不知情。如果女方能提供其他不知情的证据,当然更好。
不知情的证据;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证据;债务由不合法行为产生的证据。 就是决定能否追偿的要点。所以作为女方要尽力寻找相关的证据或证明人。
要求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的合法性以及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 刘大来律师 联系方式见资料或百度
那要看离婚是怎么离的,如果是协议离婚,说明他们没有共同处理好债务,而第三人即债权人不知其离婚的事实,那就可以主张女方来承担债务。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也是一样的道理。 此种情况下女方一般很难证明没有用于家庭开支。因此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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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是从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从夫妻关系内部关系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如果举债方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必须要举证证明这笔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外所借,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则配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偿还了债务,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追偿时,也应当由举债方承担债务的发生系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3)因此,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配偶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免责事由,该配偶就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其配偶在偿还了该笔债务之后,有权向其追偿。
没签字不能直接证明就是不知情,是否有办法获得相关录音、录像之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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