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在这句话中,主债务已适当履行,说明主债务没有履行完,保证人为什么能够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只是连带保证人才没有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已适当履行”的含义应该是履行完了,保证人当然可以以此抗辩,《担保法》第二十条对此有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看看退伍军人就业平台。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显然,对比一下 债务。债务已经履行或者责任已经承担是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可以拿来抗辩的理由。而且即便是主债务没有履行完,保证人也可以抗辩,因为面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履行完了是抗辩,履行了部分也是抗辩。 我估摸着,提问者是不是将先诉抗辩权和抗辩权搞混了呢…… 部分履行就能减轻保证人的责任,他当然可以以此为由抗辩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民法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这句话没有任何矛盾。 请注意: 连带责任人无先诉抗辩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并不意味着保证人没有其他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仅是保证人所有抗辩权中的一种。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主要有三类:其一,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例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人对此也不知情,于此场合,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主债权未成立的抗辩。其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例如,主债权因履行而消灭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已消灭,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其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 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例如,保证债务已经单独消灭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期,保证人有权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保证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不负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罹于诉讼时效时,保证人亦可拒绝履行。 “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