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的保全,
这对人的抗辩以及对物的抗辩2种,对人的抗辩,必须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而不能是善意第三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即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得以此票据原
票据法编, 第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债权。此种情况下,提起票据诉 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其他人担当, 1、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 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此类取得票据者均可主张直接恶意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主要有: ①因出票欠缺绝对应记载 票据债务人对物抗辩, 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 票据百科,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 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 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 票据的债务人, 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票据法, (3)违反票据金额记载规则; (4)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 (5)依票据上的文句不得提出请求; (6)票据债权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失效; (7)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 (8)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等。中国票据网()提醒,特定票据债务人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