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于2010年6月1日离婚,经法院调解离的,我抚养小孩,放弃房产,他给我15万元钱,然后我们就离婚了,我现在带着小孩租房子住。2010年11月份,他亲弟弟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内容是:我们于2003年5月向他出据的借条,和2003年7月23日他的存款凭条,要求我偿还他2003年的借款2W多块钱,还要求还他元的利息。
奇怪的是,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我不知道该笔借款,而借款上书有我的名字。
由于是婚前债务,法院受理了该案。法庭上,他弟弟说该笔借款是2003年5月写的借条,而是2003年7月打的款。于是我要求他弟弟出示2003年7月的打款凭据,对方不能提供,然后我问法官,法官说只要有合理的解释就可以了...
我问:那么为什么2003年5月我们跟你出据了借条,而要在事隔2个多月后打款呢?凭心而论,你找我借钱,你会先给我打借条,我几个月后给你钱,你会干吗?
对方说是由于他人在重庆,太远了,所以先写借条,后打款...
后来,由于我我确实不知道该笔借款,那借条上的字也不是我所签,于是,我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申结果是出的个意见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我分别用左手和右手写的字去做的鉴定)结果是我用左手所签的字!!!我的老天,我从来没得用左手写字的习惯,再说了,假设这笔借款存在,而我当时用左手签字,那么他们为什么在法庭从来没有提出我当时是用左手签的字呢?再说,我如果2003年就用左手签字,那不是说明我们当时就准备赖帐?或者是我8年前就准备要个他哥哥离婚?
结果出来后,法院送达结果,喊双方执证,对比一下 债权。我再次翻看法院送我的文书,居然发现起诉书上的书写是我前夫的笔迹,我现在该怎么办? 感觉是你前夫和他弟弟恶意串通伪造的借款事实,找些证据证明,如证人证言说明该借款不存在,还有他弟在2003年是否有借款能力、取款转帐记录,借款最后用到哪里是否真实合理。对于鉴定说你是左手签名,你应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个案子你可以申请法院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如果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属于伪造的话,是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的。而且根据你陈述的开庭经过,法官肯定违反了自己的职责。建议你找个律师申请再审。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鉴定结果,我建议你去重新申请鉴定。其次,你前夫和他弟弟有合谋欺诈之嫌。详情你可以当面咨询本律师。 谁写的起诉书不重要,也不违法,只要原告认可就行了,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