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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来源:熊琦 作者: 时间:2011/12/21 著作权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作品的产生不在于自己占有,而在于传播和利用。对著作权、邻接权的利用,需要进行权利处理。[1]这种处理一般被称为著作权管理。最初,著作权管理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实施管理,著作权人与利用人之间建立的是直接的联系,即著作权人以其自身利益考一、问题的提出 作品的产生不在于自己占有,而在于传播和利用。对著作权、邻接权的利用,需要进行权利处理。[1]这种处理一般被称为著作权管理。最初,著作权管理就是对自己的作品实施管理,著作权人与利用人之间建立的是直接的联系,即著作权人以其自身利益考量是否许可利用人使用其作品。此种著作权管理模式被称为“个别管理”(Individual Management)。[2]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是与个别管理相对立的管理模式,即由著作权人以外的机构来集中管理著作权,其目的在于当个别管理的运作成本无法有效率地实现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时,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促进著作权的利用。 首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明确定义的立法文件为《关于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之调整规则的欧盟委员会指令》,其第一条明文规定:“为了本指令的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以管理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为惟一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组织。”[3]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作品传播和利用模式进一步多样化而产生的。随着传播手段的发达,使用他人作品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如果还坚持传统的一对一的权利管理模式,必然导致交易成本无休止地增加,最终导致市场失灵。为此,传统的一对一模式,即“个别管理”模式转变为了多对一,甚至多对多的模式。学会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即通过许可将作者的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集中到一个组织的手中,看着银行债权转让协议。由其实施统一的管理。[4]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即充当了著作权所有者与消费者的中间人。虽然集体管理将著作权的直接交易变为间接交易,实际却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与利用。可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提是作者享有个人无法实现的权利。[5] 虽然集体管理具有种种优势,但不意味着其不存在问题。集体管理旨在通过集中化的经营方式来管理多数著作权人的权利,其功能主要有两项:第一,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第二,更好地维护著作权利人的利益。集体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机械复制、机械播放以及影印复制技术出现以后作品使用形式的变化。[6]但是,如果有其他的模式能更好地利用作品,更完善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那么集体管理制度的存在价值就值得商榷了。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对著作权的利用模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冲击,私人许可与数字技术的结合有效地克服了传统传播模式中的种种困难,基于传统媒体的集体管理组织似乎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作品供求关系和利用模式。如何反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网络时代的新功能,如何定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环境下的新地位,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时代以拆封合同、点击合同为代表的私人许可模式与集中制的集体管理孰优孰劣,私人许可是否能够克服交易成本的瓶颈进而代替集体管理组织,都是我们在网络时代进行制度设计时所需要考虑的。 二、交易成本问题: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困境 (一)交易成本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基础 交易成本指的是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7]作为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建构的主旨在于节省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之发生,源于某种产品或服务从一种技术边界向另一种技术边界的转移,由此宣告一个行为阶段结束,另一个行为阶段开始,如果技术边界清晰,就会顺利成交。以往研究成本问题,人们往往只会从技术角度、从稳定的生产(或分配)状态来计算;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则不然,它撇开前者,考察在另一种治理结构下,为完成任务需要花费多少计划成本、调整成本和监督成本,再比较这两种成本之高低。[8]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方式与交易成本原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当交易成本上升到使著作权无法在市场中实现自由交易的时候,就应该适用集体管理制度,所以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判断集体管理的标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其管理的作品主要是音乐作品,目的在于防止作曲家的作品被任意使用,随后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也都是以音乐作品为对象。[9]随着科技的进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对象逐步扩大到著作权的其他客体。虽然集体管理是为降低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交易成本而生,但本身的运作方式和规模也受到交易成本的局限,其存在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之上: 1.作者范围的有限性。在网络时代到来以前,无论是音乐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其创作成本较高,因此“作者”的范围较为有限。 2.作品利用的法人化。以往作品的发行主要是通过出版社、音像公司等法人组织,一般使用人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复制和传播。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需要控制这些法人组织即可。 3.作品形式的单一化。传统的作品具有单一性,如音乐作品,文学作品等,厂房租赁合同范本。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直接,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和实施许可的程序也相对简单。 (二)网络环境下作品利用的特征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缺陷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造、传播和利用都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特征: 1.创作者的普及化 传统作品的创作者,如画家、雕塑家、作曲家等都拥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特殊技能,其创作具有不可替代性。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创作人只要有一定的构思,就能通过电脑将其加以具体化形成作品。因此,数字技术不但促进了信息的传播,还降低了创作者的门槛。这样一来,利用人拥有了更多的选择,但也意味着取得许可范围的扩大。“作者”的普及使得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本也大幅增加。网络上大量的“写手”并不是职业作家,也不可能成为会员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由于交易成本的关系,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各国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主要通过“延伸的集体许可和带有担保补偿条款的合同”以及“强制集体管理”的规定。[10] 2.作品利用需求的上升 由于网络宽带的日益普及,通过网络来收看影视作品,购买有著作权的影片、音乐等的需求也大幅度增加,这就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宽频点播系统。但是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对网络互动性传输的技术应对手段,面对网络量的复制与转载,集体管理组织无法像对传统法人那样收取使用费。 3.多种作品形态的混合 上个世纪的复印机、录像机等设备多表现为对单一作品的冲击,但数字技术的冲击对著作权具有全面性,只要能转化为数字形式的作品,全部在其影响范围之内,由此产生的混合作品趋于普遍化,一个作品可能有多数著作权人。对利用人而言,明明是属于一个著作权之下的作品,在传统的许可理论下,却必须分别得到不同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著作权人而言,作品的利用形态非常多,完全无法依照过去对单一作品利用的方式进行许可活动。[11]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了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本来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产物,如今却成为网络著作权利“去中间化”趋势的障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许可权的集中化 许可使用是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应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许可合同使著作权人丧失了对价决定权,且一般无法干涉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利用方式。在大多数情形下,集体管理组织适用的许可形态为“概括许可”,即许可费与使用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利用人支付特定的费用后就能使用该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作品。这无疑是为了降低个别许可高昂的交易成本,但也造成了作品的许可费无法反映市场供求。 2.使用费分配的不科学 收费与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主要的工作,但只有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才能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由于信息收集的成本过高,大量存在的是无法明确计算的收入,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在尽量保证公平的基础上运用估算的办法,同时参考其他因素来分配。[12]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