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案

时间:2012-04-04 03:16来源:行天下 作者:huanghemi_i328n 中国法律网

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1/23 著作权律师: 【审判名称】: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知识产权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高民终字第1430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 О О 三 年 十 二 月

  【审判名称】: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侵犯管辖异议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知识产权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3)高民终字第1430号

  【裁判文书类型】:裁定书

  【裁判时间】:二 О О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受理法院】:听说餐饮合作合同范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住所地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我不知道 债权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建内大街5号科研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李景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55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因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未进行审查,而以本案的管辖权已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予以确认为由,直接裁定驳回,显属错误;被上诉人仅是以本案光盘制品制作单位注册地的证据来推断本案光盘制品实际制作地点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以该证据作为其有管辖权的依据是错误的;上诉人的住所地及本案光盘制品发行地均为重庆市,故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债权。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03)高民终字第530号生效裁定书确认,本案被控侵权光盘制品制作地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作为在上述裁定生效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又以生效裁定确认的事实为理由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以生效裁定已确定本案的管辖为由,驳回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的管辖异议是正确的。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学会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310/198077.html

  审 判 长 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О О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