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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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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承诺书是一笔债吗

时间:2012-04-04 21:00来源:凯诚之心 作者:飞鸟的过去式 中国法律网
这是一起看似案情十分简单但实际却情况错综复杂的案件,通俗说是一起很搞的案件,因为债务人是一个有着丰富赖债经历的"老赖"。

2002年至2007年9月间,浙江的陈某向上海的李某陆续借款50万元用以投资,约定一年后归还全部债务。债务将到期,陈某却称:现正在做一个很大的工程项目,目前资金短缺无力还债,按揭房贷还未还清不能再贷款,遂陈某又要求李某再借款55万以归还房贷,待陈某拿到房产证后再贷款100多万元就能还清所有欠款。

李某为了陈某早日还清欠款只得答应再借款给陈某, 债权。但一时难以筹到这笔巨额款。陈某遂策划由李某之女刘某去向银行贷款后再借给陈某。李某夫妻收回借款心切,就与陈某夫妻达成借款协议:李某女儿以自家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5万元借给陈某,借期为一年,银行贷款利息由陈某承担。陈某及其妻子在2008年8月22写下还款承诺书保证一年内将55万元银行贷款还给刘某,并以陈某在上海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陈某的住房就归李某所有。陈某夫妻还书面承诺为李某女儿出资购买一套建筑面积120?位于上海市中心的商品房,作为陈某欠款多年不还造成李某经济损失的补偿。李某以为陈某真有诚意,四川中信银行,银行贷款事宜完全由陈某去操作,相比看债权法论文。并将从银行贷到的55万元钱款当即借给陈某,陈某夫妻写下收到刘某银行贷款55万元的字条。

2009年8月,陈某仍未按约归还2008年8月前陆续所借的50万元及2008年8月又借的55万元欠款。因2008年之前所借款的诉讼时效将过,经李某再三催讨,8月26日陈某又写了一张还款承诺书:保证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还清向李某借的50万元欠款,如到期未还,陈某的住房归李某所有,同时李某应陈某要求当场将陈某2007年前借款的借据销毁掉。当时刘某在场催问陈某何时还清55万元银行贷款,陈某要求刘某将银行卡交给他,并保证一个月之内向银行还清贷款,刘某遂将银行卡交给了陈某,

一个月过去已到9月26日,陈某根本没有向银行还款,李某女儿收到银行催还款单,刘某打手机通知陈某7日内立即将55万元还给母亲李某,陈某答应后就再也不接电话,手机也关机。李某找上门去陈某一家早已人去屋空不知去向。李某一气之下就和丈夫刘某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陈某并查封了其房产,学习厂房合同范本。要求陈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万元。但法院受理本案后又以还款承诺书不是借款凭据为由通知李某撤诉,律师意识到一撤诉被告就会趁机转移财产,原告的债权就难以实现。本着对当事人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律师根据证据规定原则结合实际案情,以充分的理由向法院论证:原告提供的书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案件终于进入庭审阶段。但陈某委托律师应诉后,只承认陈某2008年8月曾向李某借过其女儿刘某银行贷款来的55万元,对2007年8月之前陆续向李某所借50万元的债务陈某则矢口否认。陈某辩称55万元欠款已经归还5万元余欠款50万元与2009年8月26日还款承诺书的还款金额吻合,据此两张还款承诺书是同一笔债,但陈某提供不出已还款5万元的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张还款承诺书是几笔债?

李某的律师代理意见为:

1.两张还款承诺书是两笔债。

李某向法院提交的两份陈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虽没有写明借据的标题,但从借款协议、及陈某出具的借款收条和还款承诺书、陈某夫妻书面承诺为李某女儿出资买房等书证的内容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两笔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否认2007年8月之前陆续向李某所借50万元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2008年8月22日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条、还款承诺书内容是陈某夫妻保证归还向李某女儿刘某所借的银行贷款55万元;2009年8月26日的还款承诺书陈某保证归还向李某借的50万元;两张债权人、债的金额、日期都毫不相干的还款承诺书怎么会变成同一笔债呢?陈某的前一张还款承诺书借款金额是55万元,按陈某所称已经归还5万元,陈某就应该提供刘某已收到还款5万元的书面凭据,陈某提供不出已还款5万元的凭据,陈某就不能主张借款金额55万元与借款金额50万元的还款承诺是同一笔债。

2.陈某现在共欠李某105万元债。

刘某原先对陈某的55万元债权现已属于李某。李某的女儿在2007年8月26日明确通知已将自己的55万元债权转让给其母亲李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的该转让发生效力;在庭审中陈某也承认欠李某的借款即是刘某向银行贷款的55万元,尽管陈某想抵赖另一笔50万元的债务,但却证明了刘某已通知陈某将55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的事实,因此该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2007年以前陆续借给陈某50万元,加上现在李某受让刘某的55万元债权共计105万元,北京民生银行。

综上,李某提供的两张还款承诺书证明陈某共欠下李某105万元债务,陈某否认李某的主张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院采纳了李某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陈某归还李某105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本人认为: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湖北邮政储蓄银行,如果陈某执意赖掉这笔巨额债务,陈某就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巨额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之嫌疑。

2007年8月,陈某向李某女儿借钱55万元还清了按揭房贷后领取了房产证随即以该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110万元,陈某拿到银行贷款并没有按其向李某所承诺的那样马上还清所有债务,整整一年过去后陈某毫无还债之意。陈某实际根本没有打算还债,而是为了占有李某更多的财产,陈某就以虚构还清房贷就还债事实的手段欺骗李某再借巨款给其。李某手中当时持有陈某陆续向李某借款50万元的借据,李某因见陈某迟迟不还借款欲向法院起诉。陈某为了占有李某的巨额财产,就在2009年8月26写下保证一月之内还清50万元的还款承诺书,骗李某将那些原始借款凭证销毁。之后,陈某应诉后百般赖债,企图非法占有李某的巨额财产。

如陈某最终非法占有了李某的巨额财产,陈某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就完全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该案就不是一般的民事债务纠纷,而是一起有预谋的刑事诈骗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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