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由于甲公司因销售问题,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并且口头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丙公司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法院支持了丙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认为甲公司的债权转让没有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且其债权的转让通知没有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分析:一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回答:该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理由:(一):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债权。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所认可的转让生效是以通知为原则。 二:而合同权利的让与,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影响受让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合同法》中所发生了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只要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书面或口头等)结果就发生了债权的转让效果。 四:《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房屋过户费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有债权转让合同中没有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成立且生效。故本案中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依据法院的判决书乙公司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而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债权转让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丙公司理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依据判决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如果在规定期届满乙公司又拒绝履行相关的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民法通则》 分析:(二)债权转让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么?是通知还是具体同意? 回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是履行通知的义务而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或者是否一定到达债务人,也没有规定必须用债务人的同意。所以此条与《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条款不尽相同。(见《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我不知道债权转让协议书。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而《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法律效力的原则,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所以在具体法律实务中应当优先适用新法(后法即《合同法》)。具体落实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要遵守的法律即是《合同法》而合同法主张的是通知原则。目前在通常的法律实务中包括法院的判决也是主张通知债务人则完成债权转让的效务,至于债务人是否得到此通知不是债权人转让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有几点需要债权人注意的即是: 1)必须通知。以何种形式的通知法律并未严格规定。这样给予了债权人的极大的权利空间。 2)不得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见《合同法》79条规定内容) 3)未经通知的债权了转让只是在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该债权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 本文作者:李婷律师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1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