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试卷3第51题的D项“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但是又看到2005年试卷3第58题,该题C项“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是错误的选项。对于C项答案解析如下: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死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类型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债权人如果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借助人民法院,债权人的这种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故C项错误。
前后两题的对立结果让我深感疑惑,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一点的解释。我认为撤销权应该属于形成权,毕竟债权人的撤销权只需要债权人一方的单方行为,而无需债务人另一方的行为加以辅助,难道只因为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就不是形成权了吗? 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争议,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