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有效时间内,债权人在可以由正常方式联系到债务人,却仅仅用登报的方式要求权利,造成债务人一定损失,在法律实践中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吗? 具体是什么损失?如果涉及侵权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不涉及侵权,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债务人很难主张赔偿.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过错在先。 顶多不清偿登报的费用。 登报的方式也可以理解为正常的催要方式。债权人就登报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提出要求债权人给付的要求,那既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双方完全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需要到法院备案,我不知道 债权。毕竟法院已经介入,双方和解后,应提供书面材料,法院好归入卷宗结案。 【用登报的方式要求权利,造成债务人一定损失,在法律实践中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吗?】债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用登报的方式要求(主张)权利】只是债权人主张权力方式、途径的一种。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前,债权人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渠道、途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力。“造成债务人一定损失”,是债务人自身过错所致,与债权人无关。 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