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同事证明材料或单位事故报告); 3、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4、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二、劳动能力鉴定 1、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属均可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时间应该在工伤认定后,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4、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可延长30日。 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债务人死亡。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什么是债务人。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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