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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审理作者:郝金源 时间:2011-04-10 查看(393) 评论(0) 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下半年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在山东老家居住半年,原告于2007年上半年回到天津市静海县,于2010年3月生育一女,我不知道股东投资协议书。现由于感情不和,原告女方起诉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原被告应当亲自出庭应诉,有特殊原因应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想知道 债权。在此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该离婚案件,并在开庭后半个月之内依法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有被告一次性支付18年抚养费。杭州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代理人认为向这类案件,由于一方的无故缺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束手无策,原因可能有多方面,比如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不科学性,也有人们思想意识中不敢于创造的原因,在某些地区不敢尝试相关判决(很多法官都不敢于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可能存在主管领导方面的原因,想知道 债务。但是,做为代理人倒是认为这样的审理方式至少防止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及时的解决问题、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维护了社会公平,代理人觉得向这样的判决结果应该是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境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