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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并存的鉴定陈述意见

时间:2012-04-22 19:55来源:英子 作者:Jacky长大了 中国法律网

患方因交通事故入院,当时的情况是包括骨盆骨折在内的多发性骨折,这一点,没有任何的争议。但对于骨折的治疗原则,首先,要从病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并根据病情的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法。患方入院时,虽然存在骨盆的多发性骨折,但受伤后的一般情况是好的,骨折的类型应该是比较稳定的。也没有出现,如内脏破裂、大出血和神经损伤等严重的并发症。从7月10号的入院各项检查,到7月18日的手术前小结看,患者的伤情是稳定的,在医方罗列的手术“指征”中,没有一条理由能充分说明患方必需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事实上,很多骨盆骨折完全可以通过悬吊,牵引和外固定的方法治愈。对于这一点,患方不可能懂得,作为医方,依法和医疗规范也应该向患方进行说明和比较,让患方有一个选择,就算是伤情需要,必需进行开放复位固定,那也要和患方说清楚,而不是象医方这样,不管是否必需,也不作任何解释,就是向患方讲,只有做手术一条路。 医方给患方11年8月12日做的椎管探查减压+GSS内固定术,更是师出无名,患方是存在腰椎骨折,但损伤的部位小,程度轻,脊髓和脊神经没损伤,也没有任何受到压迫,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需要减压的临床表现,感觉、大小便等都正常,距交通事故的发生已有一个多月,完全没有什么压力可解。从医方的手术前小结看,也不存在任何手术指征。11年8月8日医方的MRI检查报告诊断为:1、骶椎骨折,结合CT。2、腰椎退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方竟然也切开做了手术,真不知医方为什么要这样做,究竟想干什么?!更为严重的是,患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盆腔本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左髋关节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无受损,结构完整,功能正常,经过医方的治疗后,盆腔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左髋关节发生了严重的化脓性感染,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个无菌的手术,最后导致这样的结果,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和理解。究其原因请教专家,医方竟然将内固定的螺丝钉打入了髋关节腔内,细菌由此而人为的引入。医方对患方感染的发生和发毫无预料,可以说是任其发展,在术后患方多次向医方反映下腹部疼痛不适,左髋关节也随着时间的延长,疼痛和活动障碍越来越严重,购房须知。还出现发热等症状,这些都没有引起医方的注意,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直到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不得已,9月17日,又打开盆腔将内固定拆除,在左髋关节放置冲洗管,10月13日,医方又为患方做了左髋关节化脓性关节炎切开病灶清除+引流术,那段时间,患方的盆腔象是装了拉链,髋关节周围到布满引流管,精神和肉体受到巨大的摧残。在发生医疗损害后,医方不是积极面对,而是采取拖延,隐瞒等手法。明明是术后出现了无法控制的盆腔感染,不得已拆除内固定装置,在其手术前小结上把手术指征说成是“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明明骨盆明显变形,并左髋关节严重的急性化脓性感染,而在医方多次的放射科X线及CT检查报告中描写为“折端对位对线较好,钢板内固定稳妥,双侧髋关节在位,软组织内未见异常密度影”直至9月15日的多次报告都如此之好,9月17日,还有必要打开盆腔,拆除内固定,打开左髋关节腔?主观上,医方也想弥补自己的过失,但客观上医方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也实在是有限。其结果,只能是越治越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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