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9月2日,某市市民王某与个体户刘某签订了,规定:王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出租给刘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2年,自200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每月由承出租刘某向出租人王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王某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的修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起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后, 债权。王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与承租人刘某,刘某同时也向王某交纳的第一个月的房租450.2006年1月,王某通知刘某准备将租赁房屋装让给赵某,刘某未表示异议,同年4月,王某与赵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2006年6月,承租人刘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了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给他的一个朋友郝某使用,郝某每月向刘某交纳租金500元。赵某得知情况后,便找刘某交涉,要求刘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郝某的租赁关系,刘某以其房屋是租赁自王某,与赵某无关而置之不理。赵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所租房屋只准备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在租赁内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2.刘某的转租行为应如何认定其性质?3.赵某是是否有权要求刘某向其承担?为什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