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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时间:2012-04-29 17:33来源:不再囧孤单 作者:大琳小杰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269条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目的条件。不可否认的是李某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为了抗拒抓捕也确实和事主王女士进行了撕扯,匕首也确实是亮了出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李某的匕首被动亮出的还是主动亮出的?如主动亮出匕首并加以威胁,当然符合269条的规定,但如果是被动亮出的(就像本案中撕扯过程中匕首掉到地上),哪怕是受害者确实因此害怕,或者因此认为受到威胁,也并不符合269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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